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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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

理办法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沪安监规科[2013]9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9.30 【实施日期】2013.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安监规科〔2013〕94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2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30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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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各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的咨询参谋和智力支持作用,提高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结构)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结合专家工作经历、技术履历、专业水平等条件,本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由核心专家库和工作专家库两部分构成。

核心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分为危险化学品、建筑机械、冶金、船舶机电、职业安全与健康、综合6个专业组。工作专家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暂设危险化学品、职业安全与健康、综合(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3个专业库。 根据工作需要,核心专家库与工作专家库可适时调整和充实。

第四条 (主要工作任务) 2 / 4

专家承担以下主要工作任务:

(一)参与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科技项目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本市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与咨询工作;

(三)参加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及技术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参与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六)参与安全文化宣传、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咨询工作; (七)完成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章 专家资格管理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

(四)核心专家库的专家应是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的业 3 / 4

内领先人才。优先吸纳具有两院院士、市决策咨询专家、市政府参事等称号的专家。

(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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