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型材采购战略合作协议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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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材质证明》; ■《产品原产地证明》; □《检验检疫证明》。

6.1.4乙方为甲方提供产品使用条件培训。 6.2质保期:出厂后18个月内。

6.3到货验收:乙方产品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后,由甲方指定人员对产品的包装、外观质量、规格型号、数量和其它交付资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签收送货通知单。到货检验有缺陷不合格,乙方在7工作日免费更改缺陷或更换成新的合格产品,如拖期按照订单延误执行,检验标准见合同附页《铝型材进货检验规程》。

七、违约责任

7.1实质性违约:乙方的违约行为包括不限于不能交货、导致甲方退货及其它严重违约导致甲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以及乙方经甲方催告后七天内不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均将被视为实质性违约。出现以上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该次订单直至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订单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或最终用户造成的直接损失。

7.2交付、验收、维修等义务延迟的违约责任:产品的交付、验收及维修时均应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若乙方拖期,按产品总价的0.5%/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七日仍不能完成的,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延期或双方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否则按7.1条款执行。

7.3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若甲方逾期仍不付款的,则乙方有权催告甲方及时付款。在乙方书面催告后七日起甲方仍不付款的,则甲方应当就未及时付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乙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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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可抗力

8.1一方对于天灾或其它法定不可抗力事故且非该方的过失所致迟延履行不负责任。如有上述迟延原因,一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即采取所有措施避免损害。 8.2如有不可抗力事故发生,甲方可依其判断选择下述措施:(1)终止本协议或任何尚未履行完毕的全部或部分订单;(2)在不可抗力事由期间中止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全部或部分订单。

8.3如甲方选择本协议第8.2条(2),甲方于不可抗力事由消失时,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九、一般条款

9.1本协议中各条款的效力相互独立,任一条款不生效、无效或被法院撤销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9.2甲方可随时将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的书面资料列为本协议的文件,并作为本协议内容的组成部分。

十、争议解决方式

如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 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附件

11.1本协议的附件或后续的补充协议均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一旦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1.2附件:《 铝型材价格表》、《铝型材进货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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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同生效及份数

12.1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2.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日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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