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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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环监[2006]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6.02.20 【实施日期】2006.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

(苏环监〔2006〕2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管理,提高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的水平,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现就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不具备验收监测能力,则由上一级主管部 1 / 2

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不符合规定的监测报告,不得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项目验收的依据。

二、验收监测单位在现场踏勘期间,应认真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检查,如发现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有以下原则性变化的,均须以书面形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建设单位进行相应整改之后再进行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工作。 (1)建设地点变更; (2)产品类型发生变化;

(3)生产工艺出现重大调整(减少产污环节的除外); (4)生产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高于设计规模的30%以上); (5)锅炉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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