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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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5]207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16 【实施日期】2015.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锡政办发【2015】20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 》(苏政发〔2014〕5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 》(苏政发〔2014〕128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17)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2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 / 3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建立公平有序、标准统一、方便快捷、运营安全的市场秩序,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 (二)目标任务

本意见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是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主要包括:自用充电设施,即私人用户自用的充电桩设施;专用充换电设施,即专为小区、单位等特定范围内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公用充换电设施,即向社会公众车辆开放经营的充换电设施。计划至2017年底,在全市配套建设充换电站5座,充电桩3600个。 (三)工作思路

1.在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集约化利用土地、标准化施工建设、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原则,将充电设施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城市建设相关行业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适度超前建设,留有发展空间。

2.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鼓励多元化资本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逐步实现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规范化、市场化、社会化。

3.以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特种车、公务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重点在大型超市、商场、车站、社会停车场、城市综合体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推进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换电设施服务网络。

4.鼓励在已建成住宅小区内的停车场地通过改扩建,建设符合规定的自用或专用充电 2 / 3

设施;支持企事业单位在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以及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停车场地建设符

合规定的专用充电设施,并可按规定对外经营。新建居住小区、城市综合体、公共停车场等要在场地、电力等方面满足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要求,其中:新建居住小区的停车位要100%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或预留安装条件,新建城市综合体、公共停车场等预留不低于10%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 二、工作分工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统筹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规划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市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研究制定有关规划、办法和政策,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领域,支持各类适用配套技术发展,推进全市充换电设施建设;各市(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在市新能源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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