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中级职称评审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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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中级职称评审细则

第一条 申报条件申报畜牧(兽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年 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 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 3、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 资格后,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第二条 评审条件一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 求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加市(厅)级以上下达的 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二)参与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 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2 项以上。(三)参加选育当 地 1 种以上畜禽优良品种,或参加 1 个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与 推广工作。(四)参与兴办实体工作,有效促进本部门畜牧业产业化进程。(五)从事畜牧兽 医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培训等业务技术工作。(六)长期在基层生产 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有较强业务工作能力。二 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助理畜牧(兽医) 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 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参加制定的生产、技

术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 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 家论证通过,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三)从事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 级以上优秀科技人才称号或奖励。(四)在畜禽饲养管理、品种培育、保种与利用、推广优 良品种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五)在参与畜禽疫病防疫、 检疫、实验诊断与监测、寄生虫查治、兽药、饲料或畜产品检验、监督等工作中做出一定成 绩,其技术或效果达到市以上先进水平,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通过同级技术监督部门 认可;或经市级鉴定,在保护贵重种畜禽、国家稀有、珍奇动物中效果显著。(六)在参与 的畜禽病诊断、防治方面有改进或创新,经市级以上专家鉴定提高了动物防疫、动物产品检 验的效果和质量。(七)参与人工种草、青贮和秸秆氨化等饲料生产加工,能按规定完成上 级交给的任务,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八)参与畜牧兽医综合服务和体系建设, 在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实体、转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档案、指导信息服务、加强技术 培训和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有突出成绩或创新业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 可、推广或表彰。三 论文、著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 业著作1 部(本人撰写2 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

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 业文章 1 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作者之一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 2 篇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 篇以上。(三)在市级以 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 篇以上。(四)撰写有关本 专业的技术培训教材或手册、讲义 1 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五)在市级专业 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 1 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 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 篇以上。 四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 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二)参加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信息化素质培训) 考核合格(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第三条 破格条件一 破格申报条件取得助 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近1-2 年年度考核至少有 1 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 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二) 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 准)。二 破格评审条件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 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

应奖项)以上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 以上获奖项目 2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三)获得市级以上优秀科 技工作者和模范称号者。(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完成市级以上下达的科研或推广 项目,成绩显著者,经市级同级专家鉴定认可。(五)在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为推 动某一产品的产业化经营有突出贡献者(产品开发研制者、工艺设计者、标准制定者),产 品取得无公害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或被评为市级以上优质产品,并有一定的 市场占有率。(六)在新品种培育或专业技术的发明开发、改造推广及牵头创办、经营畜牧 业产业化企业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四条 附 则 1、本细则中的学历系指所学专业与所从事工作专业相同或相近。 2、 与本 细则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江苏省畜牧(兽医) 师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