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化型抢劫罪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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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既遂与未遂的区分,还存在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不能以后续行为中的行为动作作为既遂与未遂的判定标准,要判定转化型抢劫罪应该是以其在先行行为中的表现为标准的。这种观点认为先行行为的实施与否才是转化型抢劫罪的判定关键。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片面,没有从本质上深入剖析转化型抢劫罪。

首先,如果在先行行为中,被害人没有被行为人成功夺取财物的话,则先行行为属于未遂的形态,但是行为人却因为此事件在后续行为中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以上。若按照此种观点进行判断的话,则应当认为这是罪名的未遂,但是这样就会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让被害人在这件事情中受到了不公的对待。因为即使在普通的抢劫罪的罪名中,行为人如果在实施抢劫的行为中并未抢得财物,但只要在这过程中行为人因其主观目的造成了被害人轻伤害以上的——都被认定为这是抢劫罪的既遂。其次,转化型抢劫罪由于是由其他的罪名因为行为人的不当行为转化而来,所以它既有先行为为,也有后续行为。如果,行为人首先实施了达到犯罪的先行行为,在逃跑过程中又为了防止财物被被害人或者是警察、好心人夺回进而使用了暴力可是没有造成他人的轻伤害,但邪不胜正,物品最终物归原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为既遂,但是却没有抢到财物,若按上述观点,则行为人的转化型抢劫罪为既遂,这也明显是对行为人的一个不公平的判断。因为行为人既没有抢到财务也没有造成他人被伤害。本人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问题的观点是:即使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不成立犯罪(不成立是指不满足成立犯罪的构成要件,其中包括数额,轻微伤等因素),但是其在之后使用了后续行为,这样也成立转化型抢劫罪。

1.研究的真实案例

被告人张某趁被害人肖某不备从身旁使用拉拽的手段,从被害人肖某手里抢夺得公文包,里面装有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各一台,价值人民币一万余元。被告人张某因为想要迅速逃离现场却因不慎而被被害人拉住无法挣脱。为了得到财物迅速逃离现场,被告人其实施了殴打的暴力行为,结果导致了被害人被殴打致轻微伤。最后,被告人张某在当场被警察抓获。 2.案例的探讨

在上述的案例里,被告人张某乘人不备,公然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构成了典型的抢夺罪,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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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典型的转化型抢劫罪。

在对张某的行为进行转化型抢劫罪罪名的判定时,有几个关键性的问题需要人注意,那就是:第一点,张某在人不注意的情况下,公然实施了夺取他人财物,且夺取的数额较大的行为,这已经构成了我国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的抢夺罪。第二,张某在实施了抢夺的行为时被肖某所拉住,张某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逃脱现场而当场对被害人肖某实施了暴力这类后续行为,这是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方面的要素。第三,张某实施的暴力行为属于后续行为,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而出于主观想法.目的而进行的抗拒抓捕的行为,这是成立罪名的主观方面。因此,在具备了以上各方面的的条件后,我们就可以根据法律认定并确信张某成立了的转化型抢劫罪的罪名。

虽然基于此,想必对于张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认定都会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张某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否却存在着部分争议。对于这一争议,综合上述观点中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的标准以及本人的观点,笔者认为,张某的转化型抢劫罪是处于未遂的状态的。因为转化型抢劫罪与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一样的,如果犯罪行为人在犯罪的过程中并没有抢到财务,虽然在这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了生理上的殴打并致其为轻伤,并未达到情商以上,再加上要判断转化型抢劫罪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的作为判断标准,即使张某的前后使用的一系列的不正当行为已经侵害了被害人肖某的财产权利以及人身安全,但是因为其后续行为的暴力行为只是对肖某造成了轻微伤,没有达到抢劫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标准,故此认为张某的整个的抢夺的先行行为以及殴打的后续行为是抢劫罪的未遂形态,即也就是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的形态。

结 论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运用上,还依然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理论与实践的问题,但是我们仍然相信法治在进步,社会在进步,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秩序的稳定都是靠刑法给打出来的。这与本人研究本课题时的出发点一致,转化型抢劫罪在我国的实际运用不算广泛,但这也说明了一个现象,既是法律规定得越详细,对法律进行研究的越透彻,则社会上的犯罪机率就会越来越少。故此,我们都应该为法律的建设做出一份贡献,人人遵守法律,共同建造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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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李文燕.杨忠民著.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2]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写组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3月第1版. [3] 王仲兴.杨鸿著.《刑法学》[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

[4] 高铭暄、马克昌著.《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5] 朱文杰著.论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形态的认定[D].北京:2013年. [6] 刘志刚著.论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范围[D].湖北:武汉大学,2012年.

[7] 陈贺平.仝永涛著.《转化型抢劫罪之犯罪主体范围探讨》[M].云南: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11月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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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语:1.你的论文看了之后应该没有什么大问题,但也没有什么新颖之处.整篇论文有些平铺直叙.重点不突出.老师建议你要把重点放在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作为本论文重点来研究.因为其他方面没有太多争议.所以,其他方面应该简要,无需花费太多笔墨. 2.你的参考文献10个,但在文章中没有相应标注. 3.论文格式也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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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时光飞逝,光阴似箭,真的不禁问一句时间都去哪了?在即将结束的四年大学生活里真的感慨良多,在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习生活的四年里,收获了很多,也同时成长了许多,从一个天真幼稚的高中生经过大学四年的磨砺蜕变成一个即将出来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发现自己已经褪去了当年的稚嫩,成熟起来了。

非常感谢在这大学四年里所认识和教授我的老师们,没有他们的辛勤付出,也不会让我在大学里学习到那么多的专业知识,老师们严谨的治学态度、渊博的知识、精深的专业造诣、精益求精的学术风格、孜孜不倦的工作作风以及宽厚仁慈的品德潜移默化的感染力,使我的理论水平、科研能力大大提高,并对我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处事风格有很大影响;非常感谢我的父母,一开始知道自己读二本B,需要花费家里那么多钱,也想逃避不继续深造了,但是父母无条件地为我付出,支持我的学业,让我能够拥有大学深造的这个平台;非常感谢大学里一起学习一起奋斗的同学伙伴们,他们虽然有些只是我生命中的过客,但是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我力量与知识;最后,非常感谢我自己,外人的帮助和扶持固然重要,但是也谢谢那个为理想而努力奋斗的自己,没有自身的努力,成功将会是遥不可及的。

最后向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审阅论文和参加答辩的指导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衷心地感谢给与我力量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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