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事故障碍异常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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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怀安热电有限公司

事故障碍异常未遂标准

(试行)

国电怀安热电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电怀安热电有限公司评定事故障碍异常的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国电怀安热电有限公司对事故障碍异常的确定。

2 引用标准 无

3 专用术语定义 无 4 执行程序 4.1人身事故

4.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4.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4.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员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4.1.1.3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4.1.1.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指本企业的其他职工,以及参加本企业工作的非本企业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4.1.1.5 员工从事与电力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4.1.1.6 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本企业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4.1.1.7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4.1.1.8 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责任之一的人身伤亡:

A) 资质审查中,承包方没有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具有两级机

构的承包方未设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未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未设有兼职安全员。

B) 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C) 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

事故的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 4.1.1.9 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4.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4.1.2.1 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4.1.2.2 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人身事故者。 4.1.2.3 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4.2设备事故 4.2.1特大设备事故

4.2.1.1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4.2.1.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4.2.1.3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的特大电网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者。 4.2.1.4其他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团公司认定的特大事故者。 4.2.2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4.2.2.1 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

4.2.2.2 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

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4.2.2.3 220KV主变压器、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

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4.2.2.4 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的重大电网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4.2.2.5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4.2.2.6 其他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团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4.2.3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4.2.3.1 发电机组被迫停运时间超过8小时。

4.2.3.2 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地线、带接地线合断路器。 4.2.3.3 设备损坏、经济损失达到50万及以上;发生介质泄漏,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 4.2.3.4 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A炉膛爆炸 B锅炉受热面烧坏。

C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D22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4.2.3.5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 4.2.3.6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4.2.3.7 其它经集团认定为事故者。 4.3一类障碍标准

4.3.1 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检修或停止备用。

4.3.3 6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4.3.4 主保护拒动。

4.3.5 6KV及以上开关拉不掉闸。 4.3.6 柴油机退出备用超过24小时。 4.3.7 重要辅机退出运行或备用72小时。 4.3.8 每小时影响计划负荷50MW及以上时。 4.3.9 其它认定的一类障碍者。 4.4二类障碍标准:

4.4.1 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超过48小时。

4.4.2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主要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失去备用。 4.4.3每小时影响计划负荷30MW及以上时。

4.4.3电气设备(含热工电源)发生异常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4.4.3.1

6伏及以上电气设备非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并列。

4.4.3.2 6伏及以上断路器,由于电气、机械原因或原因不明造成操作或动作失灵(含误动)。 4.4.3.3 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4.4.3.4 30千瓦及以上电动机或其他重要电动机损坏,超过48小时未能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