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事故障碍异常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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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6热控系统任一微机故障停用超过1小时。

4.5.7.7任一碎渣机故障停运时间超过12小时或碎渣机全部故障停运超过4小时。 4.5.7.8重油库全部供油泵或卸油泵故障。 4.5.7.9输煤皮带划破5米及以上时。 4.5.7.10输煤皮带重车停运。

4.5.7.11辅助设备故障造成机组降出力时。

4.5.7.12任一台炉原煤仓空仓(未造成机组降出力)时。 4.5.7.13电除尘器任一通道电场故障停运。 4.5.7.14任一化学制水设备全部故障停运。 4.5.7.15机组高压或任一低压加热器故障停运。 4.5.8保护或自动装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5.8.1运行中主要辅助设备失去电气或热机保护。 4.5.8.2误投、停主要辅助设备的任一电气或热机保护。 4.5.8.3主要辅助设备的电气或热机保护拒动、误动。 4.5.8.4事故放水门拒动。

4.5.8.5主要电气、热工自动装置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12小时。

4.5.8.6主蒸汽、主给水系统、锅炉对空排汽及事故放水的电动门不能电动,超过2小时。 4.5.8.7故障录波器停用,延续时间超过6小时。 4.5.9远动和通讯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5.9.1生产调度总机故障失灵,延续时间超过5分钟。 4.5.9.2生产主岗调度电话故障失灵,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 4.5.9.3自动电话总机故障停用超过5分钟。 4.5.9.4远动装置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 4.5.10在线仪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5.10.1任一锅炉就地水位计失灵,延续时间超过12小时。

4.5.10.2 在线监测仪表(pH值表、电导率表、氧表、氢压表、氢纯度表等)故障停用时间超过12小时。

4.5.10.3锅炉火焰监视电视故障停用超过2小时。 4.5.10.4主要电气、热工仪表故障停用超过2小时。 4.5.11汽、水质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5.11.1锅炉溶氧或pH值不合格超过4小时。 4.5.11.2炉水磷酸根不合格超过4小时。

4.5.11.3主蒸汽中钠或二氧化硅含量不合格超过6小时。 4.5.11.4凝结水溶氧、硬度、电导率任一质量不合格超过6小时。 4.5.11.5循环水质超过控制指标(包括浓缩倍率),延续时间超过6小时。 4.5.11.6发电机内冷水质不合格超过3小时。 4.5.12氢、油监督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5.12.1氢气系统或供氢设备故障,不能供氢超过4小时。 4.5.12.2发电机每6小时补氢超过16立方米持续时间超过36小时。 4.5.12.3煤、水、油、氢监督报表出现严重错误。

4.6二类异常标准:

4.6.1通用部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6.1因故障造成发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部件损坏,修复费用不足4000元时。 4.6.2由于跑油、跑酸、碱、树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0元以下时。

4.6.3仪器、仪表、工具、机械和生产车辆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2000元时。 4.6.4生产场所或非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2000元时。 4.6.2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6.2.1 发电机内进入透平油,24小时放油量累计超过1千克。 4.6.2.2 锅炉就地水位计照明中断1小时。

4.6.2.3 发电机自动励磁装置异常,被迫倒为手动励磁方式运行超过1小时。 4.6.2.4 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4.6.3热力机械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6.3.1任一安全门故障停用达到12小时。 4.6.3.2热控系统任一微机故障停用超过半小时。

4.6.3.3任一碎渣机故障停运时间超过6小时或碎渣机全部故障停运超过2小时。 4.6.3.4输煤皮带划破2米及以上时。 4.6.4保护或自动装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6.4.1主要电气、热工自动装置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6小时。

4.6.4.2主蒸汽、主给水系统、锅炉对空排汽及事故放水的电动门不能电动,超过1小时。

4.6.4.3故障录波器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 4.6.5远动和通讯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6.5.1生产调度总机故障失灵,延续时间超过3分钟。 4.6.5.2生产主岗调度电话故障失灵,延续时间超过5分钟。 4.6.5.3自动电话总机故障停用超过3分钟。 4.6.5.4远动装置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12小时。 4.6.6在线仪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6.6.1任一锅炉就地水位计失灵,延续时间超过6小时。

4.6.6.2 在线监测仪表(pH值表、电导率表、氧表、氢压表、氢纯度表等)故障停用时间超过6小时。 4.6.6.3锅炉火焰监视电视故障停用超过1小时。 4.6.6.4主要电气、热工仪表故障停用超过1小时。 4.6.7汽、水质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6.7.1锅炉溶氧或pH值不合格超过2小时。 4.6.7.2炉水磷酸根不合格超过2小时。

4.6.7.3主蒸汽中钠或二氧化硅含量不合格超过3小时。 4.6.7.4凝结水溶氧、硬度、电导率任一质量不合格超过3小时。 4.6.7.5循环水质超过控制指标(包括浓缩倍率),延续时间超过3小时。 4.6.7.6发电机内冷水质不合格超过2小时。 4.6.8氢、油监督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4.6.8.1氢气系统或供氢设备故障,不能供氢超过2小时。 4.6.8.2发电机每6小时补氢超过16立方米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4.7 未遂

4.7.1 一切足以引起事故、障碍、人身事故的错误行为而侥幸未构成者均属未遂,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严重未遂。 4.7.2 设备未遂

4.7.2.1 在设备上发生误操作、误碰、误调整等,但未引起设备发生故障。 4.7.2.2 设备存在较大缺陷,未能及时检查发现。

4.7.2.3 检修工作当中由于检查不细,工具、材料等物遗留在设备内部,后被发现未构成故障。 4.7.2.4 “安规”、“两票”执行不严格;在执行中发生误操作或安全措施未能严格执行;无票工作、

无票操作或工作票结束后仍在设备上进行工作。

4.7.2.5 开错工作票及操作票,在执行中被及时发现纠正。

4.7.2.6 凡是值(班)长在运行中发错了命令,在执行中被及时发现纠正。

4.7.2.7 检修热力管道、容器设备未采取加堵或加锁措施,在转动设备上工作未停电或未采取防止转动的措施。

4.7.2.8 应经上级(总工、值长、调度)批准的操作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操作,或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操作命令未造成故障。

4.7.2.9 检修人员或其它非当班人员擅自操作运行中设备。 4.7.2.10 设备发生异常,未能执行紧停规定。

4.7.2.11 各运行岗位未详细记录或抄表单而记假数字,发现故障不作记录或弄虚作假。

4.7.2.12 未经申请批准手续,在楼板、屋顶架上起吊重物或随意在楼板上打洞开孔。倒链滑车吊物时,重量超过铭牌规定。

4.7.2.13 检修完毕现场不清理,脚手架不拆除,影响通行或影响操作。 4.7.3 人身未遂

4.7.3.1 工作人员在工作当中发生轻微伤害,需短暂休息,但不满一个工作日的微伤。 4.7.3.2 工作中违反规程制度发生了违章作业侥幸未发生人身事故。 4.7.3.3 起吊物起吊中掉下。

4.7.3.4 由于脚手架搭设不牢固;脚手架、梯子在使用时发生断裂、倒塌或架板一头掉下等;脚手架使用中超载或搭设不合格。

4.7.3.5 起重的倒架未按规定架设拉杆以及起重时没有安全防护设施。

4.7.3.6 电气检修中,未按规定装设接地线,或工作人员未撤离电气主设备检修现场而先拆除接地线。 4.7.3.7 工作中违反安规、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戴防护手套、不戴防护眼镜,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工作期间穿化纤衣服、穿凉鞋或高跟鞋、穿长衣服或留长辫子等。 4.7.3.8 电气设备试验后,未切断电源而造成带电或未放电而使人触电未伤害。 4.7.3.9 工作人员误入带电间隔。

4.7.3.10 进入容器如煤(粉)仓、制粉系统内部、地下沟道或管道内等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无人监护单独进去作业。

4.7.3.11 工作结束后来及时恢复拆除的栏杆、护板、盖板、楼梯以及没有对井、坑、孔、洞采取防护措施等。

4.7.3.12 高空作业起吊未设置临时警界线措施,又未派人看守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