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供电局-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管理办法体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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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可带负荷拨插的肘形绝缘头(额定电流200安)。进出线电缆头处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故障指示器。

6.7.14.4 低压不设置总开关,低压馈出回路出线数一般配置4—6路,采用塑壳断路器,塑壳断路器有过载及短路保护、电流值可调。调整其保护定值,使低压系统中发生短路故障下优先于高压熔断器动作,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达到50千伏,配电子脱扣器,三段保护,电气寿命选7000次以上。 6.7.14.5 箱变内应装设无功补偿装置。 6.7.15 居民照明集中装表电能计量箱

6.7.15.1 居民住宅用电宜采用一户一表计量方式。对智能化程度较高的住宅小区,应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

6.7.15.2 多层表箱宜集中安装在1—2层的电表间、楼道间或竖井内。楼道间或竖井内装表空间应根据表位确定,按表数预留,超过18表位应预留2米×2米(净距离)空间。高层住宅宜3层集中装表,表箱维护空间不得小于1.7米×1.5米。(净距离)空间高层小户型可参照多层预留表箱位置。

6.7.15.3 单户住宅(含别墅)用电,应采用单户表箱。表箱宜安装在户外,便于抄表和维护,应具有防雨和防阳光直射计量表计等防护措施,以减少表计的故障发生,延长表计的使用年限。

6.7.15.4 导线保护管应进入表箱内,保护导线不受损坏。 6.7.15.5 表箱之间供电电源,可通过加装低压电缆分支箱方式连接,不允许在表箱之间串接。

6.8 中压开关站、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 6.8.1 基本要求

6.8.1.1 进出线方便,接近市政道路或小区道路,并与周边总体环境相协调,并满足环保、消防等要求。

6.8.1.2 与建筑结合时,避免与居民住宅直接为邻,尽量安排在物业、办公、商场用房等公建内,但建筑物使用的各种管道,不能在站内通过,同时上层不能设置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用水场所,防止漏水。当开关站、配电室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开关站、配电室应作屏蔽、减震、隔音措施。当变压器设置在建筑物楼层内时,应采取防止变压器与建筑物共振的措施。

6.8.1.3 一般采用自然通风,通风必须完全满足设备散热的要求,同时要考虑事故排风装置,并设置防止雨、雪及小动物从通风设施等通道进入室内的措施。

6.8.1.4 独立设置的开关站、配电室,应根据电气布置、进出线方式、建筑、消防、环保等要求,合理布局、设计。

6.8.2 美化要求

6.8.2.1 独立设置的开关站、配电室,其外观造型、建筑风格、建筑细节、建筑色彩和其外立面主要材质应与周围环境统一协调,融入整体环境中。

6.8.2.2 开关站、配电室的进出电缆管线、室外设施均应隐蔽设置。 6.8.2.3 箱式变压器、户外环网单元及电缆分接箱的外壳应采取装饰措施,色彩、图案与外部环境协调。

6.8.3 消防要求

6.8.3.1 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配电站的门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6.8.3.2 中压开关站、配电室应具有二条以上人员进出通道。变压器室的门、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间的门从消防角度考虑应单向开启。

6.8.3.3 中压开关站、配电室内配备手持式干粉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在室内设置专用灭火器具安置的场所,设置地点应明显和便于取用。

6.8.3.4 高层建筑物内的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等,必须设置有火灾报警装置。

6.8.4 照明要求

6.8.4.1 照明电源电压采用220伏低压电源,电源来自低压站用电屏(箱)。

6.8.4.2 配电室内的裸导体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米,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操作走廊的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3.0米。

6.8.4.3 照明配电箱不应采用可燃物制作,导线引出线孔应光滑无毛刺,照明配电箱上应标明用电线路的名称。

6.8.4.4 每个站(室)配置一套事故照明装置。 6.8.5 地下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特殊要求

6.8.5.1 地下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开关柜应设置SF6浓度报警仪,底部应加装强制排风装置,并设置专用排风通道抽排至室外地面。

6.8.5.2 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净高度一般不小于3.6米;若有管道通风设备或电缆沟的还需增加通风管道或电缆沟的高度。

6.8.5.3 地下或半地下中压开关站、配电室,具有能保证人员和设备进出的通道,设备通道高度为站内最高设备高度加0.3米,其最小宽度为站内最大设备宽度加1.2米。如无设备进出通道,则应在地面建筑内设置专用吊物孔,占用面积及高度应保证最大设备能起吊和进出。 7 工程检验

7.1 中间检查

7.1.1 为保障电网及用户的安全,在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项

目管理部门应会同运行单位开展中间检查。

7.1.2 中间检查项目:涉及到电杆、铁塔基坑、组立、电缆管沟及线路、电气接地系统以及配电站房土建工程等隐蔽工程部分。

7.2 交接试验

7.2.1 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在送电之前应当开展交接试验,并经试验合格方可送电。

7.2.2 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工程送电前需做的交接试验项目:变压器、 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断路器、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及高压熔断器、高压开关柜、套管、电力电缆线路、电容器、避雷器、母线、二次回路、1千伏及以下的配电装置和电力布线、1千伏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接地装置。 7.2.3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7.3 送电前检查

7.3.1 为保障电网及用户的安全,接电前施工单位应提供技术资料,并接受安全检查。

7.3.2 现场核对资料

现场需要核对的资料包括:供电方案、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竣工图纸、竣工报告、计量装置检定证书、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报告、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继电保护设备试验报告、保护整定值报告;变压器、自备保安电源、无功补偿装置、避雷装置、继电保护装置、各主要柜体的合格证件、基本参数、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7.3.3 送电前检查的内容:

7.3.3.1 变配电所环境、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器材等。

7.3.3.2 核对的变配电所变压器、高压柜、低压柜的接线方案、设备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