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供电局-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管理办法体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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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配套办(组)审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

第十七条 监察部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制,重点应对工程的发承

包、工程施工、停送电等流程进行监督,严禁出现转包行为。

第十八条 物流分中心根据配套办(组)提出物资需求计划进行物资类招投标。 第十九条 配套办(组)负责与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按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并对履约情况

进行跟踪、检查;物流分中心负责与中标的设备供货单位按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并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物流分中心组织,配套办(组)参与每年年底对合格供应商进行考核。实施准入准出机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投标活动。对合格供应商的考核办法应对社会公布。

六、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 财务资产部依据工程进度拨付款项用于设备生产及施工进场准备,拨付比例按照

合同要求进行。并应与开发单位沟通施工现场土建工作进度及其他临时事件,施工现场应具备进场条件,避免交叉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中应

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河南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负责,并服从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低压电气设备、高低压电缆及继电保护系统等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规定进行

调整试验和交接试验,调试单位应出具调整试验和交接试验报告,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存档。

第二十三条 配套办(组)委托客服中心依据施工进度表进行中间检查及变更手续的填报

工作。客服分中心进行一户一表用表计划的填报及上机工作。

第二十四条 配套办(组)负责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跟踪施工、监理及设备厂家情况,

以备审计、物价及电力监管部门检查。

七、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 确定的监理单位应针对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

理实施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

平行检验等检查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监督和验收管理工作,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

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时间节点控制

措施,经审核后予以签认。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重点时间控制节点跟班监

督检查并保留记录。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中发现建设、施工单位存在不履行其质量责任或违反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工程暂停令。制止无效的,应报告监督机构。

八、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供配电设施建设

工程质量标准,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编制、整理、归档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条件。

第三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其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配套办(组)组织客服中心、运行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意

见应一次性提出。负责与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沟通验收中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整改到位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验收合格后,客服中心负责通知客服分中心进行装表及居民用电协议的签订。

第三十五条 配套办(组)负责与建设单位协调缴纳剩余40%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至财政专

户。留存进账单同时依据财务资产部确认到账后通知客服中心准备送电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客服中心填报送电计划上报调度中心安排送电时间。联系运行单位完成送电工

作。

九、工程结算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配套办(组)负责按照合同约定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结算手续。 工程决算

由确定的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由中标的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应在供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送电后3个月内完成。并备案待查。

第三十八条 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

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

第三十九条 客服中心负责将客户档案资料在送电后7个工作日内移交客服分中心。 第四十条 配套办(组)负责完善质量评价体系。将招标情况、施工进度、资金使用情况

造册登记,以备审计、物价及电力监管部门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郑州供电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