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供电局-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管理办法体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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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负责组织、协调新建住宅配电项目的送电工作。

7. 按规定向客服分中心、各供电部、设备管辖单位传递已送电的新建住宅配电项目的用电资料及客户档案。

(七)客户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农电服务中心、郑东新区供电部、高新技术开发区供电部

1. 各分中心、各供电部、农电服务中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新建住宅配电项目的一户一表(含台区考核表)的上机、装表、验收工作。

2. 客服各分中心、各供电部、农电服务中心负责按照统一标准接收客户服务中心已送电新建住宅配电项目客户的档案,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八)设备管辖单位(配电服务中心、农电服务中心、郑东新区供电部、高新技术开发区供电部)

1.参加审批新建住宅配电工程供电方案。

2.参与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的设计图纸的会审、竣工验收及接火送电工作。 3. 参加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的中间检查工作。 4. 接收新建住宅配电工程设备并管理运行维护。 (九)电力调度中心

1. 提供配网负荷情况,作为新建住宅配电工程方案制定和负荷审批的依据。 2.参与审核新建住宅项目的供电方案。

3. 协助完成客户服务中心组织的新建住宅配电项目送电工作。 (十)监察部

负责对新建住宅配电项目招投标过程的监督检察。 三、建立保证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的四个管理机制

(一) 设计管理机制:新建住宅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设计导则、规范与标准;及《河南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推广《河南省电力公司10KV配电标准化装备及设计》的配网典型设计。

高、低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遵循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符合国标和行业标准要求,有一定前瞻性。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二)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按照市物价局发布的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平均建设成本和开发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出具的总平面图所核定的住宅项目建筑总面积(地上、地下面积之和)为依据。

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资金设立财政专户,由住宅项目建设开发单位统一缴纳至市财政专户,集中管理、调剂使用。专项用于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并在每年底依据当年执行情况修订下年度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资金分两次缴纳。开发单位首次缴纳60%的建设资金。待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前,开发单位缴纳剩余40%的建设资金,严禁减、免、缓。

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费用按照当地政府文件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原则上包括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的设计、咨询、设备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以及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发生的相关招标、施工、监理、管理费用和各项税费支出。不包含高可靠性供电费、施工用电工程建设费、住宅项目相关涉电管沟配电设备用房等土建费、建筑设计要求必备的应急供电系统(如自备发电机、UPS等)等费用。

(三) 招投标管理机制: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由配套办(组)组织(物资类招标除外),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工程决算审计。

配套部门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保证协议书的有效、合理。并监督执行,维护协议书严肃性。

(四) 施工管理机制: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的施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

客服中心对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建立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制,重点应对工程的发承包、工程施工、停送电等流程进行监督,严禁出现转包行为。

建立质量评价体系。强化工程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设备安装技术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工艺标准满足工程投产和运行要求。

应建立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月度例会制度。例会由配套办(组)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在例会上通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项目建设进度,切实解决项目

建设中的问题。

客服中心应加强对隐蔽工程的中间检查。组织多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监督整改到位。隐蔽工程包括电缆敷设及附件制作、基础、预埋管(件)、建筑物防水、接地装置等。

施工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内如发生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严重缺陷或故障,由营销部组织分析责任原因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2011年9月20日、22日、10月8日三次配套费管理办法讨论会议精神,出具本办法。

郑州供电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供电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管理工作,根据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电气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建设中的所有物资。

第三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管理包括物资需求计划管理、招标管理、合同签订及配送管理、结算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