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教学大纲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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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掌握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及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之规定;了解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伯和单位犯罪问题之内容;学会运用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理论分析实际案件。

【内容提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有自然人与单位两类。我国刑法中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两个:其一为犯罪主体必然是自然人即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其二为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研究犯罪主体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从程度上可分为四种情况: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有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生理醉酒。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三个年龄阶段。此外,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实行从宽处罚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我国刑法把精神障碍人区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和限制刑事责任三种情况。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单位犯罪依法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学习重点】

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三、犯罪主体的意义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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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责任年龄 二、精神障碍 三、生理功能丧失 四、生理醉酒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和分类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作用和意义 第五节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思考题】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二、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 三、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怎样?

四、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五、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 六、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 七、怎样理解单位犯罪及其双罚制?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

【学习目标】

明确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掌握犯罪故意及其类型、犯罪过失及其类型、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意义;了解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对解决刑事责任的影响;学会运用犯罪主观方面理论分析实际案件。

【内容提要】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研究犯罪主观方面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含有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按照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意外事件是指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无罪过的客观损害事件,对此不认为是犯罪。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主要区别在于有无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它对于区分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犯罪动机是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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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它侧重于影响量刑,并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有一定的意义。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学习重点】

犯罪故意及其类型;犯罪过失及其类型。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因素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第四节 意外事件

一、意外事件的概念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第五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与关系 二、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 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 二、事实认识错误

【思考题】

一、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研究犯罪主观方面有什么意义? 二、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

三、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

四、怎样理解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二者的相互关系?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定罪量刑有什么意义?

五、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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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学习目标】

明确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概念和意义。掌握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构成条件及其刑事责任。学会运用正当防卫理论和紧急避险理论分析实际案件。了解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内容提要】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构成犯罪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且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履行职务的行为、从事业务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这些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违反了一定的条件,就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依照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两种典型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立法上给予明确保护,在实践中应大力鼓励。但是,公民在进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否则,在存在罪过的前提下,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学习重点】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构成条件和刑事责任。

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概念和意义 一、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概念 二、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意义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特征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四、特别防卫权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特征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四、避险过当其及刑事责任

第四节 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一、履行职务的行为 二、从事业务的行为 三、执行命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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