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课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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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2014-04-22 来源:司法研究 浏览次数:384 喻海松

有关部门就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

何定性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我室经研究认为: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

利行为目前宜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解读】 一、问题由来

被告人周某于2008年从网上购买了Pschare软件(一种

木马软件,其作用是用于远程操纵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通过向聊天对象的计算机发送该软件,对他人的计算机进行远程操纵,获取对方游戏账号和密码,然后采取直接窃取或者修改密码的方式,盗窃他人“面对面365”网络游戏的游戏币,将对方的游戏币转移到其注册的账号中。之后,周某按照游戏币兑换人民币的比率,将盗窃的游戏币放到以其父亲的名字在淘宝网注册的网店销售牟利。自2009年3月起至8月,周某作案200余次。案发后,周某退回赃款20816.3元,公安机关追回赃款4700元。

对本案的定罪存在两种意见:多数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的

行为构成盗窃罪;少数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0年10月,有关部门就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罪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二、主要问题及争议

周某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罪,

涉及刑法理论和实务界长期争论的一个热门问题,即网络盗窃,特别是网络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之争。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业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盗窃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常见的网络犯罪,增长迅速。盗窃QQ号码、游戏装备等现象日益猖獗,甚至形成了产业链条。随着网络盗窃虚拟财产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刑法实务界作出了相应判决,而理论界针对这些判决也进行了诸多评议。

关于网络盗窃、网络盗窃虚拟财产,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尚

未形成统一的界定。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件,我们认为,网络盗窃主要涉及如下几类对象:(1)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相关的数据中最为重要的是用于认证用户身份的身份认证信息(如口令、证书等),此类数据通常是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也是网络盗窃的最主要对象,特别是非法获取电子银行、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账号、口令

等身份认证信息的活动非常猖獗。(2)网络金融服务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对于网络金融服务以外的其他网络服务,如网络即时通讯、网络邮箱等,网络盗窃者非法获取这些身份认证信息的案件也较为多发。(3)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由于网络游戏装备在游戏玩家眼中具有较高价值,并存在一定的交易市场,针对此类数据的盗窃现象也十分突出。我们认为,无论针对何种对象,只要通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网络盗窃”。因此,包括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在内的行为都可以为“网络盗窃”的概念所涵括。

概况而言,对于网络盗窃、特别是网络盗窃虚拟财产的行

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认为应以犯罪论处,但在具体罪名的选择上存在不同观点:

1.盗窃罪说。2008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

于某某盗窃网游虚拟财产案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①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骗取的被害人游戏账号密码,非法进入被害人账号,窃取多名被害人的虚拟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

2.侵犯通信自由罪说。2006年1月13日,广东省深圳

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盗卖QQ号码案作出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曾某、杨某两名被告人拘役6个月,并追缴两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0元,上缴国库。③本案中,两被告人篡改了多个QQ号码密码,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情节严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④

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说。2009年12月15

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温柔”系列木马程序案作出判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张某、张某某、龚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明知是盗号木马程序而通过购买取得使用权后,借助他人技术手段加以传播,窃取网络游戏账号、密码数量巨大,情节严重;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明知张某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游戏账号、密码而为其提供技术服务,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⑥

三、研究意见及其理由

由于网络的互联性以及由之带来的无国界性,网络犯罪已

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因此,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问题,宜通过比较法的视角,考察境外的解决方案,以更好地思考我国当下相关争议,提出解决办法。

(一)境外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