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课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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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身份认证信息、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凸显,其中网上银行的信息又是窃取的重点,包括个人在网上银行的账户、密码等。但有相当一部分窃取网上银行账号者往往并不亲自实施盗窃资金的行为,而是将窃取的信息在网上提供给他人。这些行为严重威胁公民金融财产的安全,对这些窃取和提供信息的人员很难以盗窃罪的共犯追究。基于此,建议在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规定为犯罪。⑧虽然用刑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呼声愈来愈高,有的人建议刑法应当增加盗窃虚拟财产罪,⑨但立法机关没有通过立法规定将此类行为以盗窃罪论处,而是基于刑事立法者应有的睿智和审慎,充分借鉴境外成熟立法例,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增设了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这一规定对于严厉打击网络盗窃虚拟财产,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的过程中,适用刑法相关

规定遇到了一些问题,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办案部门认识不一,难以操作。为依法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计算机

网络运行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或者其他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l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述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三)当前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罪意见基于前文的分析,当前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对策已经十分清晰,即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包括虚拟财产在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以被告人周某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为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行为目前宜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主要考虑如下:

1.虚拟财产不是财产。我国台湾地区“地方法院”的部分

法官认为,玩家盗窃虚拟的“天币”或“宝物”的行为,充其量只能被评为“干扰他人游戏之游戏违规行为”罢了,而且“天币”、“宝物”在现实社会中并无客观上的价值,就像玩大富翁盖房

子游戏,这些房子在现实社会并无客观价值。因此盗窃此类物品并未侵害实际的“财产法益”。⑩而在我国大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虚拟财产只能用于获取虚拟服务,不能用于交易,不符合财产所具有的交易这一基本特征。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例说明这个问题:2010年6月,文化部就网络游戏下发了一个部门规章,也就是《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该规章第二条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作出界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这个定义实际上道出了虚拟货币的本质,本质上就是虚拟兑换工具,就是电磁记录。根据该规章的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后就生效,也就是说虚拟货币的价格是发行单位自行定下来的,不是市场交易所决定的。因此,该规章明确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而在之前,2009年6月,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其中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包括发行企业以外的企

业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这实际上很好理解,因为虚拟货币的价格本身是发行商自行确定的,不是根据市场规定交易形成的,所以是不能用于自由流通交易的,也就不具有财物的交换属性,不属于财物的范畴。可见,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虚拟财产不是财物,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才构成盗窃罪,因此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2.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虚拟财产不是财物,本质上是电磁记录,是电子数据,这是虚拟财产的物理属性。但是,这个电磁记录、电子数据在法律上、在刑法上应当有特定的法律属性。举一个例子,企业的商业秘密可能就是一组数据,这组数据的物理属性是数据,但是法律属性却是知识产权,非法获取这组数据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回到虚拟财产的概念上来,这种电磁记录、电子数据在刑法上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故而,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3.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适用盗窃罪会带来一系列

棘手问题。如果承认了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等于承认了虚拟财产的价值,最为困难的一个问题就是价格鉴定问题。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游戏用户花了500元人民币买游戏币,玩到一定级别,可以拥有游戏商赠送的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