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安劳保费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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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人员相对稳定,且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四)外省入黔建安企业已办理入黔承包工程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劳保费的用途 (一)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不足的补助部分; (三)退职人员及解除劳动关系有关费用; (四)按规定伤、病、残人员有关费用; (五)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六)农民工的技能培训经费; (七)其他需由劳保费开支的费用。 劳保费开支应在上述范围内按有关规定执行,并首先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建安企业应于每年元月底以前编制劳保费年度预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劳保费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作为该企业所需劳保费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劳保费的拨付标准: (一)从本省建安企业和中央在黔建安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中收取的劳保费,按75%的比例拨付给工程项目承包企业。 (二)从省外建安企业在我省承包工程项目中收取的劳保费,按该企业在承包工程项目期间,在黔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支出全额拨付,但不得超出承包工程项目所缴纳的劳保费总额的75%。

第二十四条 建安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或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劳保费的拨付以企业自行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为依据,按季拨付。存在有分包行为的,应扣除分包工程所含劳保费。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根据施工企业填报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拨付申请表》,按下列工程形象进度分四个阶段拨付:

基础工程完工时拨付30% ,主体完工时拨付30% ,工程竣工交验时拨付30% ,竣工结算时全部结清,多退少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必须将劳保费拨付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安企业,不得直接拨付给建安企业下属的工程处(队)或工程项目经理部。

外省入黔建安企业申请拨付时,必须出具授权书或委托书,其应领取的劳保费,可拨付给经其授权或委托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安企业应在承建项目缴纳劳保费后两年内申请办理拨付手续,超过期限的,相应的劳保费自动转为调剂金。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拨付手续的,应在拨付期限内报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安企业收到拨付的劳保费后,要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不按规定缴纳的,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停止拨付,并在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扣款通知单后,及时代扣代缴。

第二十八条 建安企业因破产、解散、转产等原因不再从事建筑施工生产的,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在办理完该企业劳保费清算后,不再负责其后的劳保费管理工作,也不再承担继续向其调剂拨付劳保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劳保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从当年收取的劳保费总额中提取11.5%作为风险积累金,并将风险积累金的50%上解省级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作为全省风险积累金统筹管理,50%作为本地风险积累金进行管理。省级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从当年收取的劳保费总额中提取11.5%的风险积累金作为全省统筹管理。省级风险积累金主要用于因各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当年收取的劳保费不足以支付实际劳保费支出、企业重大维护稳定事件和因特大安全事故对企业职工的死亡丧葬补助等。

第三十条 各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从当年收取的劳保费总额(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已划转的劳保费除外)中提取10%作为调剂金,其中,将调剂金的50%上解省级管理机构作为省级调剂金统一使用,30%作为本地调剂金进行管理,20%作为本地农民工培训经费,(贵阳市将调剂金的50%上解省级管理机构作为省级调剂金统一使用,40%作为本地调剂金进行管理,10%作为本地农民工培训经费)。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从当年收取的劳保费总额中提取10%作为省级调剂金统一使用,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

从其管理的调剂金中划拨总额等于其所收取的劳保费总额2%的款项,作为全省农民工培训经费。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当市(州、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当年收取的劳保费不足以支付实际劳保费支出时,应先用本地调剂金进行调剂,调剂后仍不足的,报经省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批准后,可动用市(州、地)级风险积累金进行调剂。如仍不足时,可申请用省级调剂金进行调剂。如省级调剂金不足时,可用省级风险积累金予以解决。

第三十一条 省内建安企业实际所需劳保费总额超过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拨付的劳保费总额的,企业应先采取措施筹措资金补充解决;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可按第十六条规定,向相应的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申请,经审查属实的,可视所收劳保费的余额情况,在调剂金中调剂补助。调剂补助要重点帮助企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建安企业应建立健全劳保费管理制度,加强劳保费使用管理,按季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报送职工的增减情况及有关报表。建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改制等情况时,应在企业变更后一个月内将企业职工的变化情况报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核实,重新办理劳保费管理的有关手续,并接受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劳保费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进行清算、拖欠劳保费的,由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和承包该项目的建安企业按国家和我省解决拖欠工程款的规定予以追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挪用劳保费用等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试行规定》(黔建办通发〔1998〕170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令狐昌平

——信息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