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5〕4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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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末端治理三方面着手。 3.1 源头控制

源头控制主要指低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可行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见下表3。

表3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VOCs源头控制可行技术

涂层 可行技术 水性电泳漆 底漆 高固分底漆 水性中涂漆 中涂 —— 高固分中涂 水性底色漆 底色漆 —— 高固分底色漆 潜在可行技术 —— —— —— 粉末涂料 —— —— 粉末涂料 —— 应用范围(或要求) 适用于所有汽车。 适用于暂时无法使用水性电泳漆的车型,需安装废气治理设施。 适用于所有汽车。 适用于所有汽车。 适用于暂时无法使用水性中涂漆的车型,需安装废气治理设施。 适用于所有汽车。 适用于所有汽车。 适用于暂时无法使用水性底色漆的车型,需安装废气治理设施。 适用于所有汽车,需安装废气治理设施。 适用于所有汽车。 适用于所有汽车。 适用于所有汽车。 适用于所有汽车。 高固分罩光清漆 清漆 —— —— 修补漆 密封胶 水性修补漆 PVC胶 —— 粉末涂料 水性清漆 —— —— 备注:粉末涂料指VOCs含量≤0.5%的涂料,高固分漆指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30%,水性电泳漆指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1%,水性中涂漆、底色漆、清漆指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10%。 3.2 生产过程控制

生产过程控制包括生产工艺改进、提高废气和漆雾的捕集率。 3.2.1 生产工艺改进

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工艺改进的可行技术如表4所示。

表4 生产工艺改进可行技术

可行生产工艺 水性3C1B工艺 水性免中涂2C1B工艺 油性3C1B工艺 油性免中涂2C1B工艺 应用范围(或技术要求) 所有汽车类型。 适用于暂时无法使用水性涂装工艺的车型,需安装废气治理设施。 3.2.2 废气收集

为减少无组织排放,最大限度的控制VOCs排放量,需做好有机废气收集工作。

(1) 应规范涂料、稀释剂、固化剂、密封胶、清洗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限定

区域存放。选用密封式调漆罐调漆,通过压力泵、管道输送涂料到喷漆位,否则在调漆点安装废气收集系统。生产过程及生产间歇均应保持盛放含VOCs原辅材料的罐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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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宜密闭收集,有回收价值的废溶剂经处理后回用,其他废

溶剂应妥善处置; (3) 涂装工艺线(所有的喷漆、喷胶、修补环节)应密封,换气风量根据车间大小确定,

一般手工喷涂区段风速为0.35~0.50m/s,自动静电喷涂区段风速为0.25~0.30m/s,擦净间风速为0.20~0.30m/s。因涂装工艺线距离长、风量一般为几十万立方米,抽风能耗高,若中小型企业操作困难,可采用分区段收集废气,但均应保证VOCs废气捕集率不低于95%;

(4) 闪干室、流平室、烘箱应密封,换气风量根据车间大小确定,流平室及连接烘干室

的防尘通道一般风速为0.1-0.2m/s,保证VOCs废气捕集率不低于95%; (5) 废气收集经漆雾处理后需进入治理设施,可分车间单独处理,也可多车间废气集中

到同一治理设施处理;

(6) 废气收集系统应保证与生产同时正常运行;

(7) 废气收集系统材质应防腐防锈,定期维护,存在泄漏时需及时修复;

(8) 废气捕集率评价方法:按照车间空间体积和60次/小时换气次数计算新风量,以有

组织排放的实际风量与车间所需新风量的比值作为废气捕集率。

当车间实际有组织排气量大于车间所需新风量时,废气捕集率以100%计。

3.2.3 漆雾捕集系统

喷漆室的除漆雾(尘埃)效果应达到: (1) 除去效率:95%以上;

(2) 颗粒物排出量:<10mg/m3,若后处理设施有相关标准要求,按标准要求; (3) 目测见不到排风管的排气色(即排风管出口风帽不被所喷涂料着色);

(4) 湿式漆雾捕集系统应对水进行循环利用,减少耗水量,废水需处理后达标排放,漆

渣(HW12,HW49)应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处理。 漆雾捕集装置一般设置在喷漆室的格栅底板下或喷漆室一侧的排风通道中,包括干式和湿式漆雾捕集装置,可行技术见表5。

表5 漆雾捕集系统可行技术

可行技术 名称 过滤棉、无纺布等 干式漆雾捕集系统 石灰石为滤料 静电漆雾捕集装置 湿式漆雾捕集系统 湿式漆雾捕集装置 应用范围(或技术要求) 适用于涂料用量少的涂装线。 适用于涂料用量大的大批量生产涂装线。 3.3 废气治理

3.3.1 废气采样口建设要求

治理设施应在废气处理前后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1-92)要求。

采样口应优先设置在垂直管道,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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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采样口所在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5m/s以上。若现场条件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采样口所在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

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的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1.1m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少于200kg/m2,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m~1.3m。 3.3.2 治理技术推荐

VOCs治理技术种类较多。传统的有吸附法、吸收法、燃烧法、冷凝法,联用技术有吸附-冷凝回收、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新技术主要有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氧化、生物法、膜分离技术等。

从方法原理与应用实例来看,以上技术均有一定的治理效果。关键是治理设施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与企业工况匹配、后期运行管理规范合理。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VOCs废气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烘干废气,温度在140℃左右,风量在3000-60000m3/h,属于中小风量高浓度废气。另一部分为喷涂废气,为常温常压,风量在15万-70万m3/h,属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废气成分复杂,主要为芳香烃、醇醚类、酯类、醇类,还有少量的酮类,无回收价值。

根据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有机废气排放特点及治理技术的适用性,本指南推荐表6中的治理技术。

优先选择蓄热式直接焚烧法(RTO)技术进行高浓度废气的处理、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进行低浓度废气的处理。吸附法处理废气不能单独使用,需与其他可行的技术进行联合应用,吸附剂需定期更换,保证处理效率。对于吸附法,包括联用技术中采用吸附法,除有配套脱附装置,都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仪器,以便实时监测吸附剂的饱和更换情况。

表6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VOCs治理技术推荐

治理技术 蓄热式直接焚烧法(RTO) 蓄热式催化燃烧法(RCO) 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 吸附法 单套装置适用气体流量范围 (m3/h) <100000 适用VOCs浓度范围 (mg/m3) 1000~1/4LEL 适宜废气温度范围 (℃) <800 适用生产工艺 适用于烘干室、闪干室废气。 <5000 1000~1/4LEL <350 10000-180000 1000~60000 100-2000 <200 <45 <45 适用于喷涂、流平室废气。 对上述治理技术进行经济成本和环境效益分析,结果如表7所示。 表7 典型治理技术的经济成本和环境效益分析

治理技术 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 蓄热式直接焚烧法(RTO) 蓄热式催化燃烧法(RCO) 吸附法 单位处理能力初次投入 万元/(10000m3/h) 30~60 80~120 80~120 100~120 (包含VOCs自动在线监测系统) 8

处理单位气体年运行费用 万元/(10000m3/h) 1~2 1~2 1~2 20~35 可达治理效率(%) >95 >95 >95 50~90

在不产生二次污染,治理效率高,能耗低的基础上,也鼓励新的治理技术的开发应用。 3.3.3 各类治理技术的应用要求

为持续保证设备的治理效率和使用寿命,需严格要求治理设备的设计、安装、施工及管理。

(1)热力氧化法(RTO、RCO)治理技术应用要求

RTO治理技术的安装与运行可参考《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2013),RCO治理技术的安装与运行符合《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2013)。

RTO与RCO应用需满足如下要求:

1) 应根据废气的组成浓度,确定废气起燃温度、炉内停留时间,混合气体按照起燃温

度最高的组分确定,确保有机废气燃烧完全;

2) 蓄热体的使用寿命应大于24000h,换热效率达到90%以上; 3) 换向阀的泄漏量能够控制在3%以下; 4) 助燃燃料为清洁能源,燃烧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能根据炉内燃烧气体温度自动

调节燃料用量,以节省燃料;

5) 有机废气经处理后,排烟温度低于100℃;

6) 实现PLC自动控制,具有实时监控系统、预警系统,具有防火防爆的安全措施; 7) RCO装置应明确催化剂的更换周期和后处理方式;

8) 装置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7%,废气排放达到《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

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的规定。 (2)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治理技术应用要求

治理技术的安装与运行需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和《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2013)。

吸附装置的应用要求同吸附法。配套的原位再生手段(脱附)设施,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再生周期,并有相应的记录。

(催化)燃烧法需满足如下要求:

1) 需给出与废气浓度、吸附剂再生周期相适应的催化剂使用寿命,更换周期;

2) 根据废气成分明确(催化)燃烧装置的起燃温度,确保废气温度达到起燃温度并燃

烧完全;

3) 燃烧过程产生的热量应进行回收,热能回收效率不得低于35%;

4) 根据废气浓度、废气排放量、吸附剂的使用量以及企业的生产时间,明确吸附剂的

再生周期,定期进行吸附剂再生;治理设施能实现自动控制,安装有警报防火防爆装置,有应急处理方案;

5) 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7%,废气排放达到《广东省表

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的规定。 (3)吸附法治理技术应用要求

吸附法治理技术的建设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2013)的规定。

吸附法应用需满足如下要求:

1) 具备完整的治理技术设计方案,保证吸附材料的正常可靠实用,注明所用吸附材料

的吸附容量;

2) 需给出与废气排放相适应的吸附材料使用寿命,明确吸附材料的更换周期,同时安

装VOCs在线监测仪器,实时监测吸附剂的饱和更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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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吸附法治理设施设定专门的管理人员(部门),确保吸附材料按时更换; 4) 吸附饱和后被更换的吸附剂归为危险废物(HW12、HW49),需移交有资质的危险

废物处理公司处理,应有规范的危险废物转移记录,便于核查;

5) 吸附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0%,废气排放达到《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的规定。 (4)其他治理技术应用要求

有机废气的处理方法仍在不断更新与改进,应用于汽车制造行业VOCs的治理也将可能出现以上所列方法之外可用的方法,如考虑溶剂回收,对于这些方法,同样需在设计方案、运行维护记录、是否产生二次污染、二次污染处理处置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规范,以保证企业持续稳定的达标排放。

对于治理效率随耗材消耗降低过快的治理设备需安装VOCs在线监测仪器。 3.4 治理技术监管要求 3.4.1 企业管理要求

治理设施(包括漆雾捕集系统)的管理应纳入生产管理中,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使管理和运行人员掌握治理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的具体操作和应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工况和治理设施(包括漆雾捕集系统)的设计标准,建立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明确耗材的更换周期和设施的检查周期,建立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的台账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企业应建立治理工程运行状况、设施维护等的记录制度,主要维护记录内容包括: (1) 治理装置的启动、停止时间;

(2) 吸附剂、吸收剂、过滤材料、催化剂、絮凝剂、燃料等的质量分析数据、采购量、使用量及(或)更换时间;

(3) 治理装置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至少包括治理设备进、出口浓度和装置内温度; (4) 主要设备维修情况; (5) 运行事故及维修情况;

(6) 定期检验、评价及评估情况;

(7) 吸附法、吸收法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水,漆雾捕集装置产生的漆渣等处置情况; (8) VOCs在线监测设施应参与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9) 由于紧急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4.2 环保部门监管要求

检查企业与治理设备(包括漆雾捕集系统)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核查治理设施运行过程的维护记录和台账。

应核查治理设施耗材(吸附剂、吸收剂、过滤材料、催化剂、絮凝剂、燃料等)的流转记录。包括采购记录(含采购时间、采购量及质量分析数据)、更换时间与更换量的维护记录。

检查VOCs在线监测的运行记录。 按照治理设施使用要求和操作规程,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对治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其治理效率。

核查治理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与二次污染物是否得到有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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