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5〕4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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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吸附法治理设施设定专门的管理人员(部门),确保吸附材料按时更换; 4) 吸附饱和后被更换的吸附剂归为危险废物(HW12、HW49),需移交有资质的危险

废物处理公司处理,应有规范的危险废物转移记录,便于核查;

5) 吸附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0%,废气排放达到《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的规定。 (4)其他治理技术应用要求

有机废气的处理方法仍在不断更新与改进,应用于汽车制造行业VOCs的治理也将可能出现以上所列方法之外可用的方法,如考虑溶剂回收,对于这些方法,同样需在设计方案、运行维护记录、是否产生二次污染、二次污染处理处置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规范,以保证企业持续稳定的达标排放。

对于治理效率随耗材消耗降低过快的治理设备需安装VOCs在线监测仪器。 3.4 治理技术监管要求 3.4.1 企业管理要求

治理设施(包括漆雾捕集系统)的管理应纳入生产管理中,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使管理和运行人员掌握治理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的具体操作和应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工况和治理设施(包括漆雾捕集系统)的设计标准,建立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明确耗材的更换周期和设施的检查周期,建立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的台账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企业应建立治理工程运行状况、设施维护等的记录制度,主要维护记录内容包括: (1) 治理装置的启动、停止时间;

(2) 吸附剂、吸收剂、过滤材料、催化剂、絮凝剂、燃料等的质量分析数据、采购量、使用量及(或)更换时间;

(3) 治理装置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至少包括治理设备进、出口浓度和装置内温度; (4) 主要设备维修情况; (5) 运行事故及维修情况;

(6) 定期检验、评价及评估情况;

(7) 吸附法、吸收法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水,漆雾捕集装置产生的漆渣等处置情况; (8) VOCs在线监测设施应参与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9) 由于紧急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4.2 环保部门监管要求

检查企业与治理设备(包括漆雾捕集系统)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核查治理设施运行过程的维护记录和台账。

应核查治理设施耗材(吸附剂、吸收剂、过滤材料、催化剂、絮凝剂、燃料等)的流转记录。包括采购记录(含采购时间、采购量及质量分析数据)、更换时间与更换量的维护记录。

检查VOCs在线监测的运行记录。 按照治理设施使用要求和操作规程,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对治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其治理效率。

核查治理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与二次污染物是否得到有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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