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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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安政[2016]13号 【发布部门】安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01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日

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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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常态化,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4〕16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爱卫发〔2014〕3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方面的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三条 明确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包括安阳县政府、文峰区政府、北关区政府、殷都区政府、龙安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和部门职责,确立各县(区)政府和各管委会城市卫生管理的主体地位,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城市卫生管理协调合作机制,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卫生管理架构和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制度保障、全面覆盖的城市卫生管理体系,实现城市卫生管理常态化,确保顺利通过国家、省爱卫会组织的国家卫生城市届满复审。

第四条 遵循城市卫生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客观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先进引 2 / 3

领原则,立足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理顺体制、创新模式、提高效能,进一步建立健全

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市容整洁、管理有序的新常态,不断巩固深化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优美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严格层级明晰的责任制。按照市级总管、县级实施、监管分离的思路,落实分级管理制度,建立无缝隙、无死角责任体系,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机制。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根据各自实际明确具体管理职责。

第六条 成立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和管理规范,确定年度目标和考核重点,组织城市卫生管理考核,开展专项集中治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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