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检察对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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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入选《全国第六届刑事诉讼监督主题研讨会论文集》

刑事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检察对策

杜文海*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保障人权的追求,检察院对刑事诉讼与刑罚执行各环节的监督制约愈显重要\。加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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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与刑罚执行各环节的法律监督与制约成为保障人权不可缺少的措施。作为执行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理所当然地应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介入刑事交付执行活动,以确保刑事交付执行活动的依法进行。目前,刑事执行交付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检察环节,其理论研究也相对较少。本文结合刑事检察工作实际,试就刑事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作一些粗浅研究,希望为构建刑事交付执行检察监督机制提供参考。

一、刑事交付执行的概念与监督必要性认识

刑事执行是法定的执行主体按照刑事法律要求,依法定程序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付诸实施的活动。刑事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执行主体执行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发现违法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的活动。刑事执行检察,从监督的活动性质上看,包括对所有刑

* 杜文海,研究生学历,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检察员,邮编727031,手机15829892901。 1李蕊、左银刚:《刑事执行检察局创设的个案研究--源于山东费县检察院的试点》,,载于《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23卷,第63页。 2 以“刑事执行检察”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查到文章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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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执行活动(死刑、监禁刑、社区矫正、资格刑、财产刑等)的监督、拘禁性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活动(拘留、逮捕后羁押与监管活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和特殊刑事处遇措施执行活动(强制医疗)的监督;从监督对象看,包括公安看守所、安康医院(拟统一更名为强制医疗所),司法行政部门的省级监狱管理局、监狱、司法所、法院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从承担责任看,办理三类案件(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被监管人的又犯罪案件批捕、起诉,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刑事执行检察特有的职责(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检察以及其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检察。

刑事交付执行,是刑事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指裁决机关将已经发生刑事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交付执行机关执行的活动。刑事交付执行检察是对已经发生刑事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所确定内容的交付执行的检察监督。其检察内容上应包括上述刑罚、拘禁性刑事强制措施以及特殊刑事处遇措施(如强制医疗)等三大交付执行的检察监督。

刑事交付执行是对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的明示,交付执行护卫着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正确地付诸执行机关予以实施,是重要的诉讼活动之一。其能否顺利运行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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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对后继执行工作是否正常运转。 “法律的公正来源于制约和监督,监督不力必然导致司法腐败”。人民检察院通过对刑事执行机关的刑事交付执行活动合法性进行检察监督,使刑事判决、裁定、决定得到合法有效的执行,保证刑事执行得以合法有效的实现,从而有力维护的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

二、 刑事交付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

我国司法工作人员长期受“重审判、轻执行”思想的影响,加之制度的缺陷、部门利益的博弈、司法人员个体素质的差异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罚交付执行工作仍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执行依据交付方面。

1、 执行依据延迟交付。指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生效后,裁决机关延迟送达交付执行文书。司法实践中常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对应当由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没有及时交付执行依据,尤其是没有及时送达执行通知书。对看守所而言,法院交付执行的延迟必然会导致判决已生效的罪犯长期关押在看守所,增加了看守所的管理压力,加大了看守所监管的难度;对于罪犯而言,未及时交付监狱执行,会造成罪犯无法减刑、假释或延迟减刑、

3孙明、张燕:《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法律监督职能》,载于《检察实践》2005年第6期,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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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损害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执法机关形象和人民法院的权威。另一方面是,表现在被判监外刑的的判决、裁定及相关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造成“见人后见档”现象。罪犯被批准监外执行后,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机关报到,但因法律文书未及时送达或根本没有送达,司法机关没有接收到相关文书档案。

2,执行依据不能送达。司法实践中常表现在监外执行中,有关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根本没有送达,造成“见人不见档”现象。一是,裁决机关机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在判决、裁定、决定生效后就忘记交付。二是,送达法律文件往往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因邮寄丢失造成法律文书不能送达。三是,由于个别罪犯的户口信息不准确,邮寄送达地址不详等原因,罪犯居住地的司法机关根本收不到法律文书。四是,有的法院审理的异地罪犯,不能及时将判决、裁定书送达给罪犯居住地的司法机关,而是让罪犯捎带,但罪犯却又不回居住地服刑。执行依据不能送达的现象必然性地造成交付、执行环节的脱节导致罪犯脱管失控。 3、执行依据交付不完整。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常表现在,一是,在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上,一审交付有判决书无执行通知书,或者两书齐全无结案登记表,或者有判决书和结案登记表,无执行通知书。二审交付只有裁定书,无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监狱法》第 16 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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