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检察对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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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入选《全国第六届刑事诉讼监督主题研讨会论文集》

话,并通过定位系统监督罪犯是否按照既定路线前往执行机关,从而督促罪犯报到。如果发现罪犯有意脱逃或者故意拖延报到时间,可以联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GPS定位交付改变了原来交付机关一旦将罪犯监外执行,对罪犯是否前去报到、是否及时报到的情况无法掌握的局面。将原交付执行中完全依赖罪犯自觉性报到变为充分发挥交付机关的能动性,通过定位系统对罪犯从交付到自行报到期间的一切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督促罪犯报到。可以降低罪犯脱管、漏管的风险。

3创新交付执行工作衔接机制 。为解决监外执行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明、程序不清、交付脱节、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构建交付执行工作“一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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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机制。将罪犯交付、接收执行、监管考察、变更执行

到检察监督等一系列工作程序纳入一体化管理,即以“一卡通”的形式,载明刑罚执行流程管理情况。其中流程卡是《双向签名》重点解决了交付脱节问题,规定交付执行程序中交付机关、接收机关、罪犯及其担保人当面在《双向签名》工作簿上签名,并对各自在交付执行程序中的职责予以确认。这两项工作机制源于基层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问题,增加了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和透明

13参见:重庆市在政法系统推出的《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流程卡》和《监外执行双向签名》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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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规范了执法行为,降低了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和再犯罪率。

4、内部监督的建设和建立刑罚执行监督责任制。人民检察院既然成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就必须要求从业优秀、公正执法、素质精良、手段完善、机制科学,内部监督体系完整。纵向上,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横向上,同级人民检察院之间要做好相互协调与监督;管理中,全面加强检察队伍自身建设,强化监督意识,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完善章制,教育为本,标本兼治,从严治检,始终保持检察队伍的纯洁性和合理、科学的制约、监督体系。

(四)、畅通被交付执行的申诉机制

1、明确刑事被交付执行人救济权。畅通刑事被交付执行人介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渠道。在交付执行环节,如果相关单位在法律文书送达、权利义务告知等方而违反相关规定,损害刑事被交付执行人合法权利的,刑事被交付执行人犯可以依法到检察机关申诉、控告。刑事交付执行直接涉及到罪犯的人身自由,在赋予被害方对交付执行的参与权同时,也应该赋予刑事被交付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救济权,对于交付执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刑事被交付执行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起控告、申诉,对交付执行活动有权向交付机关、执行机关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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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约见检察官等制度。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定期检查与小定期检查相结介、约见检察官等制度,听取刑事被交付执行人、近亲属和相关人员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刑事被交付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够加强对刑事交付执行的监督。

3、增设交付执行被害人程序参与权。建议在交付程序中设计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可以直接规定法院应将执行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害人,接收机关接收后除了告知罪犯家属收押时间、地点外,还应告知被害人接收执行的情况。被害方认为交付执行违法,或者不应该交付监外执行而交付监外执行的均可以向裁决机关提请申诉,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诉。 (五)强化执行机关的配合联系机制

1、建立关联机关的定期核对制度。一是,建议由公、检、法、司都指派专人负责监外执行罪犯的交接工作,落实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建立公安、法院、司法机关的定期数据、人员核对机制,按月核对。将法院的名单和检察院掌握的名单与派出所、司法所名单进行核对。 三是,加强交付主体与执行主体的衔接配合。在交付执行中尽量做到交付执行机关与执行机关当面履行交接手续。加强交付主体与监督主体的衔接配合,交付主体应在移送法律文书的同时也通知监督主体到达交付现场,同时接收和检查法律文书,检查被交付的罪犯是否符合交付执行条件,送押警备措施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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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关联机关的定期检查制度。由公、检、法、司几家机关定期组成考察小组,每年进行两次监外执行检查,除对档案资料和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外,重点对交付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是否交付执行到位,是否存在脱漏管;检查派出所接到监外人员来报到后,是否及时移交给司法所;检查交付执行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移送;检查交付执行时第一次谈话笔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履行了告知内容;检查交付执行时是否落实了帮教措施。核对交付执行罪犯的基本信息和脱漏管情况,及时启动追逃程序

3、建立关联机关的定期通报制度。将交付执行与监外执行定期通报相结合,实行定期通报制度,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使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工作更加具有规范性。借助季度通报平台,对交付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通报,促进交付执行到位。对交付执行环节中的重大问题,通过向人大、政协、政法委和区综治办通报,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从而实现有效监督。

4、检察机关内部互动机制。 公诉部门与监所检察部门之间,派驻监狱与派驻看守所的检察机构之间,要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沟通和信息共享制度,及时了解公诉案件的判决、裁定情况,反馈交付执行情况,督促法院及时将生效判决、裁定和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督促看守所一个月内将余刑一年以上的已决犯投送监狱执行刑罚。检察机关应坚持每周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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