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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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建设工程法律 2009-10-31 19:26:17 阅读15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司法解释原文]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

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 施工人承担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有关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的特殊规定。

《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是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 因为建筑业吸收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但由于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和违 法分包,造成许多农民工辛苦一年往往还拿不到工资。为了有利地保护 农民工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 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该条的规 定看:

一是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从建筑市场的情况看,承 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又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 法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实

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人

主张权利。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的管理

费用后,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由于实际施工

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这样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

而实际施工人不能得到工程款则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因此,

如果不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

二是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的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全面实际履

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

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实际施

工人利益的保护。基于此种考虑,《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

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

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

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因此,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

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不会损害发包人的权益。

三为了方便案件审理,《解释》第二十六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

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

合同法律关系,如果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不参加到诉讼的过程中来,

许多案件的事实没有办法查清,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者案件的第三人,实际施工人

可以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这样规定,既能够方便查清

案件的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也便于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理解与适用]

(一)制定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促进社

会进步和提高人民水

平发挥着重要作用。建筑业属劳动密集型行业,技术含量低,并吸收大

量农民工就业。近几年来,由于建筑行业能够带动诸多相关行业的发展,

因而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已成为一些地区的经济增长点。建筑行业迅速发

展的同时,由于投资的不足,以及长期以来建筑市场存在供大于求的现

状,许多资质等级低、信誉较差的建筑施工企业难以应对市场的竞争现

实。一些资质等级高、信誉好的企业承揽工程相对难度较小,甚至承揽

工程多,难以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为了生存,一些没有资质或者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托大企业,以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为主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