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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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上级批复意见、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代材料;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第九类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职务工资变动登记表、干部调资审批表、定级和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入伍登记表、军衔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登记表。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参考并有保留价值的材料:证明残疾的体检表、残废等级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材料。

第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副本是干部人事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内容及其分类如下: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四章 档案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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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人事管理范围相一致。

(一)省联社负责管理:本行董事长、行长的档案。

(二)市州联社(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行董事长、行长档案副本;本行副董事长、副行长、监事长的档案。

(三)本行负责管理:本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长档案副本;总行机关干部及员工档案;所辖支行正、副行长及员工档案。 第十六条 干部退(离)休后,档案仍由该干部管理单位保管。 第十七条 干部死亡后,其档案按以下办法分工保管:

(一)处级干部、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本行移交省联社人事部门保管,并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移交同级档案馆。

(二)其他干部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本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移交档案馆。

第十八条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其档案转至人才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九条 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其档案转至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第二十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本行人力资源部门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

第二十一条 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死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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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保管。

第二十二条 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按省联社档案管理范围,由本行人力资源部门保管。

第二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行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本行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 凡因第十七至二十条之原因而离开本行的,其本人档案可代为保管三个月,超过时限者不再提供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人事部门不准擅自接收和寄存非本系统人员和非所属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五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本行人力资源部门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的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所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的材料,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行人力资源部门每五年应组织所属人员填写一次履历表,并及时将材料补进干部人事档案;凡新招聘、调入人员都应及时填写履历表。 第二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都要设有《干部职工变动登记表》、《干部工资变动登记表》,当干部职务、工资发生变化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填写,登记入档。

第二十九条 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齐的,应进行登记,及时向有关部门索取后补充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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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行党、团组织、工会、内审等有关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后一个月内,及时将新形成的档案材料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材料,应及时退回,由有关部门按规定重新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主动到有关部门收集应归档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档。

第三十二条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视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的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凡属于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均应整理立卷。 第三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从2005年1月1日起须统一使用A4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六章 档案的整理

第三十五条 每类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都要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衔接或材料的形成时间排列顺序,并在每份材料右上角编号和顺序号,在其右下角编上页数。档案材料排序的基本方式如下:

(一)按档案材料形成时间先后排序有: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十类材料;

(二)材料内容主次及材料之间联系排序有:第五类、第六类、第八类,其中第五类、第八类排序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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