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章程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独立学院、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章程更新完毕开始阅读7f06690e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275c753

严守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和学院董事会的审查和监督,每财政年度以报表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办学经费来源是乙方筹集的办学资金、学生缴纳的学杂费、政府政策性拨款和社会捐助等收入。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定,并报政府机关批准。乙方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一条 学院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二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收入在扣除办学成本后,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XX%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和储备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提取基金后的盈余,由董事会决定用于学校发展建设。年度亏损应当以储备基金进行弥补。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 甲、乙双方合作办学期间,各方如同意延长办学期限,应在期满前六个月进行协商,并向主管部门报送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延长合作期限申请书。

第四十五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合作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由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托管。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院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教职工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如出现资不抵债,将由乙方负责全部债务问题。 第四十九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学院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经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在学院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