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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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监测要点:提出监测点的布置项目、数量、监测频率及报警值。

9. 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工程概算书。

10. 设计图纸:在图上应标注如下内容:边坡或基坑平面尺寸;边坡或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相对位置;不同位置支护方式指示;方向指示针;边坡或基坑支护剖面尺寸;边坡或基坑支护细部构造;隔水、降水、排水布置和构造;变形监测点的布置。设计说明中应明确支护结构类型、材料种类及强度等级、支护结构施工工艺及重点注意事项、土方开挖要求,止水方法及施工要求、降水方法及降水技术要求、排水措施,边坡或基坑设计要求的施工顺序及特殊要求,设计对基坑监测的要求等。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与评审组织机构签订《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委托书》,说明委托评审的有关事项及评审、复核时限,填写项目登记台帐,并对评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评审组织机构负责核定评审资料的完整性,建设单位送审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时,应向建设单位进行说明,待资料齐全后再行签订委托书。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照规定和工程特点抽取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专家人员不得少于5名。其中至少应有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1名注册结构工程师。特殊、重要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专家人数,必要时还应外聘相关专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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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持评审会议。 第十三条 确定设计方案评审会议时间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勘察单位、边坡或基坑工程设计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到场,会同项目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完成后组织评审会议。

第十四条 设计方案评审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

2. 边坡或基坑工程设计人介绍设计情况;

3. 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提问,有关人员解释或答疑; 4. 项目评审委员会讨论、研究、汇总形成评审委员会意见; 5. 项目评审委员会向建设单位通报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五条 设计方案评审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 一般性工程,评审专家可在评审会后填写《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意见表》,签署齐全后交评审组织机构存档。

2. 大型或较复杂的工程可实行先期预审,预审设计文件资料由评审组织机构提前送达评审专家,请评审专家审阅并初步填写《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预审表》,设计单位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在评审会时一并带至现场,会后签署正式《意见表》上交评审组织机构存档。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后出具正式施工图纸,并由专家委员会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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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核通过的出具复核证明。

第十七条 对于简单的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可以和设计方案一同评审。下列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 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或基坑工程。

2. 临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优秀近现代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边坡或基坑工程。

3. 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边坡或基坑工程。 4.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二级及以上边坡或基坑工程。

5. 专家委员会认为需要论证的边坡或基坑工程。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组织机构的评审或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可向同级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根据需要另外组织专家复查。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期间的设计变更涉及支护体系的改变或主要参数调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评审组织机构,必要时应进行重新论证。

第二十条 评审时限根据工程规模、安全等级和岩土工程设计的复杂程度确定,一般工程为3~5个工作日,复杂工程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工程可与委托单位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设计评审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设计文件评审未按规定进行或未能通过的,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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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作为施工、监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附件:1.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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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表 3.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