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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按合同双方约定的设计程序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设计范围内的设计内容,图纸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5.2在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按双倍返还预付款金。

5.3设计人主设计师在景观总平面方案、景点详图得到发包人确认后,应及时向本项目各专业提条件图,并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与发包人积极配合、及时沟通。

5.4设计人主设计师及各专业工程师应配合发包人的施工招标工作,按时参加开发商组织的招标答疑会并对投标单位就图纸中存在的疑问进行解答,必要时提供补充图纸及书面说明。

5.5设计人主设计师及各专业工程师应参加发包人或监理公司组织的施工图会审,对设计人设计范围内的图纸进行答疑并根据现场施工要求进行工地配合,及时提交设计补充图纸或设计变更单。

5.6设计人应参加发包人或监理公司组织的相关工程的验收。 5.7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发包人交付的资料复制、擅自修改、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之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有权追讨设计人赔偿。

5.8设计人必须遵守该项目双方已确定的设计程序及设计时间,设计人不遵守该项目设计程序及设计时间,发包人有权暂停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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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设计工作,如设计人须修改本合同规定设计程序及时间,须经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条 其它约定

6.1发包人对设计人呈交的所有有关方案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须在合理时间内作出书面回应或确认。

6.2如发包人需要对双方最后确认之方案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必须经双方签证认可,时间及费用另行计算,属于原设计方案正常之小改动(在整体方案及局部的功能、造型设计不变的基础上的小的修改),不在此范围。

6.3双方对互相提交的资料需及时办理有效的签收手续。 6.4工程施工进行中所有设计人的方案设计的现场修改或变更,必须经设计人详细核准并由双方签定确认同意修改通知单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包人没有征求设计人同意,擅自单方修改方案而影响本项目的设计效果,设计人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

6.5设计人设计完成后,发包人必须负责安排内部富有经验工程管理人员及选定具备该类工程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若发包人聘请之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未能达到设计要求而严重影响本项目的设计效果,设计人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

6.6如果在合同的设计工作范围中,有需要增加超过本合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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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所定总用地面积及第三项所指的设计工作范围及内容,需双方另定协议,时间及费用另行计算。

6.7本合同的设计项目时间为签定本合同、收到预付款及收齐该项目设计所需的资料后起计算。

6.8发包人派 先生/女士为发包人联络人,设计人派 先生/女士为设计人联络人,双方指定联络人负责本项目的进度监督、问题交流、督促解决问题及签证等事宜,双方任何一方更换联络人时,应提前书面知会对方。

6.9发包人须向设计人提交发包人负责该项目之固定人员名单及职位架构表之文件,以方便双方工作上的沟通。发包人固定人员名单以外的人员,设计人将概不接洽。

6.10合同签定后,设计过程中,双方将视需要召集双方指定该项目固定负责人员进行设计方案交流调整及落实执行按设计人设计效果进行施工事宜。

6.11设计人提供给发包人施工图纸合计共八套,如发包人需要增加份数,设计人则另行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 设计费用及付款方式

7.1本项目设计费用按实际设计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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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付款方式

7.2.1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作为预付款;合计人民币 万元。

7.2.2方案设计及调整完成并经开发商及发包人确认后七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10%;合计人民币 万元。

7.2.3施工图完成并经开发商及发包人确认后七日内支付总设计费70%;合计人民币 万元。

注:若项目分期展开设计,拨付款依上述比例按实际方案与施工图面积展开的工作量核定后拨付。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发包人不按期拨付设计费给设计人,从逾期第二日起按拖欠数额每日千分之二向设计人偿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五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设计人的设计费,设计时间顺延;

8.2设计人逾期交设计图给发包人,从逾期第二日起,每日按逾期时段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向发包人偿付违约金;

8.3双方如有一方中途终止本合同书,需向对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应设计费用损失。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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