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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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北京行动纲领

(c)采取行动,调查并惩治在武装冲突状况下对妇女犯下暴力行为、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妇女人权的警务人员、保安人员、武装部队人员和其他人员;

(d)一方面认识到正当的国防需要,一方面也应确认并处理武装冲突对社会的危害以及过度的军事开支、军火贸易一一尤其是具有特别杀伤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军火贸易、以及对武器生产和采购的过度投资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同样地,认识到必须打击非法军火贩运、暴力行为、犯罪活动、非法麻醉品的生产、使用和贩运、以及妇女和儿童的贩卖; (e)认识到妇女和儿童尤其受到滥用杀伤人员地雷的影响:

(一)如果尚未批准1980年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特别是《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二号议定书),(注26)则承诺积极努力予以批准,以期到2000年得以普遍批准;

(二)承诺积极考虑加强公约,致力减少平民因滥用地雷而遭受伤亡和极度痛苦;

(三)承诺协助排雷,主要是协助交换关于排雷方法和资料,转让技术,提倡科学研究; (四)承诺在联合国范围内支持努力,协调~项在无不必要歧视的情况下共同支援排雷的方案;

(五)如果还没有暂停出口杀伤人员地雷,包括向非政府实体出口这类地雷,则尽早暂停出口,同时满意地注意到许多国家已经宣布暂停出口,转让或出售这类地雷;

(六)承诺鼓励进一步作出国际努力,设法解决杀伤人员地雷所造成的问题,以期最终消除杀伤人员地雷,同时认识到,随着研究出其他合乎人道的可用武器,各国可以非常有效地达到此一目标;

(f) 认识到妇女在和平运动中所起的作用:

(一)积极争取在严格、有效的国际监督下实行全面彻底裁军:

(二)支持谈判立即缔结一项普遍的、可以多边有效核查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以便在所有方面促进核裁军并防止扩散核武器:

(三)在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以前,在核试验方面力行克制。

战略目标E.3.

推动以非暴力方式解决冲突并减少冲突状态下侵犯人权情事

应采取的行动

144. 各国政府:

(a)考虑批准或加入载有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规定的国际文书,包括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第一号议定书)和《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第二号议定书);(注24)

(b)在武装冲突中充分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规范,并采取一切所需措施保护妇女和儿童,特别是不遭受强奸、强迫卖淫和任何其他形式的猥亵侵犯行为;

(c)考虑到秘书长在《1995年至2000年提高妇女在秘书处地位战略行动计划》(A/49/587,第四节)中提出的具体建议,在可能制订或影响有关维持和平、预防性外交和有关活动的政策的国家机构和国际机构的所有决策阶层中,加强妇女的作用,并确保妇女有平等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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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北京行动纲领

1 45. 各国政府及国际和区域组织:

(a)重申所有人民,特别是殖民地或在其他形式外国统治或外国占领下的人民的自决权利,并重申切实有效地实现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和其他文书中所阐明的这项权利的重要性: (b)鼓励按照《联合国宪章》,特别是按照第二条第三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外交活动、谈判和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c)敦促认清并谴责蓄意作为战争和种族清洗工具有计划地强奸妇女及以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其他形式对待妇女的行径,并采取步骤,确保全力协助这种遭受虐待的受害者身心康复:

(d)重申武装冲突中的强奸行为构成战争罪行,在某些情况下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注27)构成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行为;采取一切所需措施保护妇女和儿童不受这类行为之害,加强调查和惩治应对这类行为负责者的机制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e)坚持并加强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文书中所载准则,防止在武装冲突或其他冲突中对妇女的一切暴力行为:彻底调查战争期间对妇女犯下的一切暴力行为,特别是有计划的强奸、强迫卖淫和其他猥亵侵犯行为和性奴役:起诉应对针对妇女的战争罪负责的所有罪犯并为受害的妇女采取充分的补救措施:

(f)要求国际社会谴责并采取行动制止恐怖主义的一切形式和表现;

(g) 为一切有关人员拟订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增进对人权的认识的培训方案时,考虑到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关切事项,并建议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和人道主义援助活动的人接受这种培训,特别是为了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h)劝阻不要采取或避免采取违反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任何单方面措施,这种措施可阻碍受影响国家的人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充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妨碍他们的福祉,并对他们充分享有人权包括人人享有健康和福祉所需的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以及他们获得食物、医疗和必要社会服务的权利造成障碍。本会议重申食物和医药绝不应被利用为政治压力的工具;

(i)依照国际法采取措施,减少经济制裁对妇女和儿童的不利影响。

战略目标E.4.

促进妇女对培养和平文化的贡献

应采取的行动

146。 各国政府、国际和区域政府间机构及非政府组织:

(a)通过特别以青年妇女为对象的教育、培训、社区行动和青年交流方案促进和平解决冲突及和平、和解与容忍;

(b)鼓励进一步发展有妇女参与的和平研究,调查武装冲突对妇女和儿童的影响以及妇女参与国家、区域和国际和平运动的性质和贡献;从事研究并查明遏制暴力和解决冲突的创新机制,以便广为传播,供男女使用;

(c)发展和传播关于武装冲突对妇女,特别是青年妇女和女孩的身体、心理、经济和社会影响的研究,以期制订解决冲突后果的政策和方案;

(d) 考虑设立女孩和男孩教育方案,以期促进和平文化,着重于以非武力手段解决冲突和促进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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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目标E.5.

保护、援助和培训难民妇女、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流离失所妇女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

应采取的行动

147。 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其他参与保护、援助和培训难民妇女和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流离失所妇女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的其他机构,其中酌情包括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世界粮食计划署:

(a)采取步骤,确保妇女充分参与规划、制订、执行、监测和评价旨在援助难民妇女、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流离失所妇女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的所有短期和长期项目和方案,包括难民营和资源的管理;确保难民和流离失所妇女和女孩能够直接取得所提供的服务:

(b)为在本国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儿童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援助,设法解决其流离失所的根源,以期防止这种现象,并酌情为他们的返回和重新定居提供便利;

(c)采取步骤,保护难民妇女、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流离失所妇女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在流离时期和返回原来的社区时的安全和人身完整,包括执行重新恢复正常生活的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难民妇女或流离失所妇女免遭暴力行为之害;公正和彻底调查任何此种侵犯行为并将应对此种行为负责的人绳之以法;

(d)一方面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不驱返原则,一方面则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难民妇女和流离失所妇女安全体面地自愿返回原居地的权利,以及回返后获得保护的权利; (e) 按照《联合国宪章》,并酌情进行国际合作,在国家一级采取措施,就有关国内流离火所妇女的问题、包括她们自愿地安全返回原籍家园的权利问题,寻求持久解决办法: (f)确保国际社会和国际组织提供用于紧急救济和其他较长期援助的财政和其他资源,这种援助要考虑到难民妇女、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流离失所妇女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的具体需要、资源和潜力:在提供保护和援助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歧视,以期确保平等取得适当和充分的食物、水、住所、教育、社会和保健服务、包括生殖保健、孕产护理以及防治热带疾病的服务:

(g)促进以适当的语文提供教育材料一一包括在紧急情况下,以期尽量减少难民儿童和流离失所儿童教育中断:

(h)适用国际规范,确保在难民甄别程序和给予庇护方面使男女享有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包括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不驱返原则,特别是使国家移民条例符合有关国际文书,并考虑剑妇女申请难民地位时,如以195 1年《难民地位公约》(注28)及1967年《议定书》(注29)所列的理由确实恐惧会有性暴力迫害或其他有关性别的迫害危险,即承认她们为难民,并让她们有机会得到受过特别训练的干事的帮助,包括妇女干事,以便访问妇女关于如性侵犯等敏感的或痛苦的经历;

(i)支持和促进国家作出努力,制订如何回应特别针对妇女的迫害的准则和指导方针,分享国家制定此类准则和指导方针的倡议的资料,并进行监测,确保其公平一致的适用;

(j)促进难民妇女、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流离失所妇女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的自力更生能力,并在难民和回归者社区内为妇女、特别是青年妇女开办领导和决策方案:

(k)确保难民妇女和流离失所妇女的人权受到保护,并确保难民妇女和流离失所妇女认识到这些权利;确保家庭团聚的极端重要性受到确认;

(l)酌情为被甄别为难民的妇女提供职业/专业培训方案,包括语言培训、小型企业发展培训及规划和关于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问题的咨询服务,其中应包括帮助酷刑和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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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康复的方案;各国政府和其他捐助者应大量增加对援助难民妇女、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流离失所妇女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方案的捐助,要特别考虑到大批难民人口的需要日益增多对收容国的影响,而且有必要扩大捐助基础,以便更均衡地分担责任;

(m)提高公众对难民妇女向其重新定居的国家所作贡献的认识,促进妇女对其人权及其需要和能力的了解,并通过促进跨文化和种族间和谐的教育方案,鼓励相互了解和接受;

(n) 向因恐怖主义、暴力、麻醉药品贩运或与暴力情况有关的其他理由而被迫离开原居地的妇女提供基本的支助服务:

(o)提高对妇女人权的认识,并酌情向在武装冲突地区和难民地区执行任务的军事和警察人员提供人权教育和培训。

148. 各国政府:

(a) 同难民妇女密切合作,在难民方案各部门内,传播和执行难民专员办事处的《保护难民妇女准则》和难民专员办事处的《评价和照顾创伤和暴力行为受害者准则》,或 给予类似的指导;

(b) 保护以家庭成员身份移民的妇女和儿童免遭赞助人虐待或剥夺其人权并考虑在国家立法范围内,在家庭关系解体时延长其居留期限。

战略目标E.6.

援助殖民地和非自治领土的妇女

应采取的行动

149. 各国政府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a)如《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和其他文书所阐明,通过在领导和决策培训方面提供特别方案,支持和促进所有人民实现自决的权利;

(b)酌情通过大众传媒、各级教育和特别方案提高公众的认识,使人们更深入地了解殖民地和非自治领土妇女的处境。

F.妇女与经济

150. 在进入社会的经济结构并发挥影响力的机会方面,男女之间相差极大。世界上多数地区的妇女几乎没有或极少掌握经济决策权,包括制订财政、金融、商业和其他经济政策以及赋税制度和薪金规则。由于个别男子和妇女关于如何在有酬和无酬工作之间分配时间等这类决定往往是在上述政策的架构内作出,因此经济结构和政策的实际发展直接影响到妇女和男子取得经济资源的机会、他们的经济权力,以至个人和家庭一级以及整个社会中男女平等的程度。

151. 许多区域的妇女在正规和非正规劳动市场中参与有酬工作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并在过去十年内有所改变。虽然妇女继续从事农业和渔业劳动,而在微型和中小型企业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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