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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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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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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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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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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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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