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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网络学习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于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

第一部法律。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具有以下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

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

6.夫妻间相互忠实、尊重、家庭成员间尊老爱幼。 一、婚姻的定义: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

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婚姻的成立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别。从广义上来说包括订婚和结婚。古代法多采广义说,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婚姻的成立是合订婚和结婚为一体的。从狭义上来说,婚姻的成立仅指结婚。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不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我国现行的婚姻家

庭法中,亦无有关订婚的规定。 就婚姻成立的法律意义而言,婚姻一旦成立便在相关领域导致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的总和被称为婚姻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方的直接效力和

及于第三人的间接效力。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三、结婚的必备条件:1.须有结婚合意 2.须达法定婚龄 四、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重婚 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禁止结婚的疾病 五、婚约问题 (一)婚约 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双方当事人成立婚约称为订婚或结婚。

(二)我国政策法律中对婚约的态度 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但婚约并无法律效力。这种婚约,是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

的而达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 六、夫妻之间的义务: 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七、夫妻之间的权利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4.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

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八、离婚的条件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

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九、财产分配 1.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2.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

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篇二:婚姻

法完整笔记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

第一章:绪论 一、婚姻的特征: 1、一男一女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3、为社会所认可 二、婚姻的自然属性: 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1.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 2. 男女两性的

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的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 三、婚姻的社会属性: 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定属性。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的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也在其中。

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四、婚姻法的特征:1、法律与非法律的界限比较模糊2、调整的方式、手段比较软化 理由:1、婚姻法涉及伦理性 2、婚姻法调整的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的财产关系 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

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 六、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1、行为能力和代理: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的人

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 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2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3、无效和可撤销: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的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而对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4、条件和期限:身份关系的建立是为了达成一种伦理的结合,目的在于结合本身,而不是姐姐诶所要完成的某个目标。因此,身份法律行为中的形成行为发生身份变动的后果,应不允许附条件或期限,否则和身份关系的性质不符。

第二章 亲属制度 一、何为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世代联系。分类有:直系亲、旁系亲;父系亲、母系亲;男系亲、女系亲以及行辈。 二、何为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系数越大,表明亲属关系越远;反之,亲等系数越小,表明亲属关系越近。

亲等的计算不适用于配偶 三、如何判断直系、旁系、代的计算、血亲、姻亲: 直系:和己身或配偶有着直线型血缘联系的人,即己身或配偶所从出以及己身或配偶所出之人 旁系:与己身或配偶有着折线型

血缘联系之人及其配偶 血亲:有着共同的血缘联系的亲属, 分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姻亲: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与配偶的亲属以及亲属的配偶之间的亲属联系。 代的计算:

【直系】以自己向上数至要计算的对方,自己本身算一代 【旁系】1、找出共同的、最近的祖先(须两人:一男一女) 2、分别计算代数(己身

算在内) 3、以较大的数为准

四、罗马法、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罗马法】:己身不算在内,前两步同我国计算方法,最后一步为累加 【寺院法】:己身不算在内,其他与我国相同,故比我国的计算方法少一代 五、导致亲属关系发生、终止、变更的事实: 1、法律行为:eg. 结婚,协议离婚,协议收养2、事实行为:自然人出生、死亡 第三章 结婚制度

一、早期型婚约(古代~)和晚期型婚约(近现代~)的区别: 1、早期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未经订婚,其婚姻不能成立。晚期型婚约不再是结婚

的必经程序,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未订婚者也可径行结婚。 2、早期型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便负有结婚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结婚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晚期型婚约的效力较弱,当事人不能强制对方履

行婚约,即使立法对婚约有所涉及,也不再赋予婚约以约束力。 3、早期,婚姻当事人本人并没有订婚自主权,婚约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或家长代为订立。晚期,则婚姻当事人本人可自主订立婚约,不受他人的强迫或干涉,但婚约当事人必须具备

一定的条件,如当事人必须到达法定的订婚年 龄,不能存在婚姻的障碍。 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聘娶婚是指以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交付一定数量聘礼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聘娶婚以支付聘礼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聘娶婚的完整程序——“六礼”: 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之后再经“庙见”,女方便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 三、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实质条件):a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 b结婚当事人须达到

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c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a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b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有关

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 3、形式条件: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四、事实婚姻 & 补办登记问题: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

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的一种“准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1994年2月1日前确立同居关系并符合相应条件的(结婚的实质条件),仍

可认定为 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形成夫妻关系。 五、婚姻的无效: 无效的情形: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年龄的认定无效婚姻,必须以无效原因的现实存在为前提。“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程序:【宣告无效制】:“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是,才确定该婚姻自始无效” 【主体】: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年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

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人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

为被申请人。夫妻均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人民法院 【相关规定】:1、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并不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所以审理有关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只能以判决方式结案。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法院审理后确为无效的,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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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

(1) 结婚的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性别的差异是婚姻确立的自然基础。 (2) 婚姻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和法律的保护 (3) 男女确立婚姻的后果是产生配偶关系,在婚姻主体之间形成相应的民事权

利和义务。 二、结婚的条件 1、 法定条件 (1) 结婚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不允许代理,不得附条件) (2) 结婚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22,女20) (3) 符合一夫一妻制 2、 禁止条件

(1)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包括: ★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 同源

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份不同又性别差异的亲属 ★ 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和姨表兄弟姐妹

(2)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1)登记 1、 结婚登记的机关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2、 结婚登记的程序 a、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b、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c、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证明 d、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的签字证明 e、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 本人的有效执照 ★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

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 f、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 本人的有效执照或者其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