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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YY 0505―2012医疗器

械行业标准实施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食药监办械[2012]151号

【失效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1998—2013年)清理结果的

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2.12.19 【实施日期】2012.12.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YY 0505-2012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实施有关工作要求

的通知

(食药监办械[2012]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

YY 0505医用电气电磁兼容标准作为与GB 9706.1医用电气安全标准并列的医用电气设备通用安全标准,对于控制产品电磁兼容指标,保证人民群众用械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按照有关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完成了YY 0505-2012《医用电 1 / 2

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标准(以下简称

电磁兼容标准),代替原YY 0505-2005标准。为保证标准顺利有序实施,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为保证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主动学习电磁兼容标准,充分理解并掌握标准要求,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检测资源,从产品研制阶段开始,做好相应标准实施准备工作。

在电磁兼容标准发布实施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立即在研制、生产等全过程中贯彻实施电磁兼容标准,并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409号)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符合电磁兼容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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