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期末复习要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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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2.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政保护: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公民,依照行政程序加以处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行为。

4.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的行为。

5.金融法律责任: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金融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责任法定原则:是指当违反金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后,应该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法律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才能成为追究责任的依据,确认具体的法律责任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严格依法确认。 10.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当事人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1.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实质关系”,是指作为生产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18.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第二项内容,也称第二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19.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依法给予拒绝的行为。票据抗辩所根据的是由称之为抗辩的原因,债务人提出抗辩以拒绝像票

据债权人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成为抗辩权。 22.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名以外的有关事项的行为,即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

23.支付结算: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银行转账结算。

24.担保: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6.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拥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券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券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7.最高额抵押: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8.质押:指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其动产或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 29.权利质押:指以权利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转让以优先受偿。

6)存款准备金比例指标,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8%。

1.金融管理和业务经营法律关系各有何特点:管理:7)拆借资金比例指标 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简答题

主体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定性。(3)不存在财产的对偿性。(4)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5)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具有强制性。 业务经营:主体地位独立、平等。权利义务具有对偿性和对等性。权利义务的实现,通过带有经济性的强制措施来保证

2.确定金融法律责任的依据和原则:依据:1要有违法金融法律义务的法律行为2.违法主体必须有责任能力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必要程序保障原则 5.简述我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业务限制性规定: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上述禁止是就一般而言,如果国家在某个方面有特殊规定,,这就为商业银行业务的拓展留下了空间。 6.简述贷款的禁止性规定。(1)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强令性贷款和担保

7.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有哪些? 1)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2)存贷款比例指标,商业银行的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75%。

3)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流动性资产余额与各项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4)单个贷款比例指标,对同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最大l0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50%。 5)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与1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

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8)对股东贷款比例指标,商业银行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商业银行对自己股东的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对其他客户的同类贷款的条件。 8. 简述票据的特征。P202

票据有以下法律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是文义证券 4)是金钱债权证券5)是无因流通证券 6)是提示返还证券 7)是无条件支付的要式证券 9. 简述票据原因关系。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具体反映票据关系赖以生存的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实质关系。

10.简述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 1)书面作成。2)记载事项。一,绝对必须记载事项;相对应当;任意;不得(3)签章。4 交付,指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的行为 11.简述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1)票据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2)伪造行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3)伪造的目的是以伪造的票据权利骗取金钱 4)伪造的票据必须已经转手。12.简述票据变造的效力。

1)对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的效力;签在编造前,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后对变造后记载事项负责。 2)对变造人的效力;变造人必须承担责任,但不是票据责任,是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13.简述银行支付结算的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准支配。(3)银行不垫款。

14.简述担保的分类。(1)人的担保; “保证”,指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资产和信誉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负责清偿。(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自身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主要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等。(3)金钱的担保;金钱的担保是指通过一定金钱的得失来督促当事人积极适当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方式是定金。

15.简述担保的法律特征。1.从属性;担保是以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关系的法律关系。 2.补充性;为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是在主债权的基础上补充的权利义务关系,它进一步强化了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责任,增强了主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效力。3.财产性;担保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反映的是一种财产权关系。

16.简述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却不拥有先诉抗辩权。(2)在一般保证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是债务履行的第一顺序人,债务人首先应当对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则对债务的履行处于第二顺序,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或者没有履行债务时,才履行保证责任。因此,其对债务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3)另外,订立一般保证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为“一般”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均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17.简述最高额抵押的特征。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 3)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4)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5)必须作明确的特别约定

18.简述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1)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者权利(2)质押必须转移占有权 (3)两者的公示方式不同(4)质权人对占有的质物享有特定的物权

五、论述题

1.什么是金融法?试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P1—P3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包括: 1) 金融宏观调控关系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宏观

调控活动中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国民经济各部门及企业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是中央银行主要利用经济手段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调整。 2) 金融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为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资金融通的有效运行,在金融监管活动中与金融活动参加者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

3)金融业务经营关系是指金融机构与其业务经营

活动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关系。包括:间接融资关系,即金融机构在间接融资活动中与其相对人发生的资金融通关系;直接融资关系;金融中介服务关系;衍生金融关系。

4) 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金融法应该对各类金融

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基本的要求,对金融机构与其分支机构的全责也应有原则性的规定。

2.试述我国金融法体系:

是指我国由调整不同领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1) 银行法。是调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

组织和业务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类型分:中央银行、普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4.试述票据的功能。

票据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金融工具,是商业信用的载体。它对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商业流通、及时清结债务、规范商业信用、减少现金流通、节省流通费用具有积极作用。票据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功能:

按运作情况分:银行组织法,活动法。 2) 货币法。货币法是关于货币的种类,地位,发

行,流通及其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证券法。调整证券发行和流通中发生的资金融

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调

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 保险法。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

保险业法、合同法、特别法组成。

6) 信托法。调整金融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

包括机构设立条件、法律地位、业务规范、合同制度等。

7) 金融租赁法。调整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规范,

主要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成立的条件,法律地位,合同等内容。

8) 投资基金法。调整投资基金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产业投资、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基金法。 3.试述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P102-103 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主要表达了以下含义:1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2.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3.维护金融秩序。4.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前三个目的是商业银行法的直接目的,后一个目的是在前三个目的实现的基础上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1)汇兑功能 即票据具有替代现金进行异地汇兑的功能。现在商品交换的空间范围既有在国内进行的,也有在国际范围进行的。票据有效地解决了因两地交易而出现的空间上给付的种种麻烦。 2)支付作用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诸多不便。票据具有流通性的特点,经背书可以作多次转让,成为商品交易中的流通、支付工具,从而减少现金的使用。

3)结算作用 在商品交易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互为债权债务人,运用票据可以将债务互抵轧差,从而简化手续,减少现金使用量,因此与现金结算相比,票据结算更为简便、快捷、安全。 4)融资作用 票据有转贴现、再贴现等多种贴现方式,由此实现融资目的。 在现代金融市场中,贴现融资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5)信用作用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商品生产及交换因受周期、季节、运输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经常需要提前使用日后可以获得的资金,于是逐渐形成了商业信用。由于票据具有严格的法定要式,票据持有人的权利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而且可凭此转账、兑现、背书转让、贴现等,从而保证信用的兑现,因此票据必然成为首选的信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