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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其中核心技术人员21人;业务骨干3人。 各类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当期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Q)及可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各期计划中核心技术人员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当期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为87.5%;各期计划中业务骨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当期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为12.5%。 各类股权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当期拟授予权益总量(O)乘以各类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当期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Q)。 单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每期计划中单个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数量(V)等于当期拟授予权益总量(O)乘以当期各激励对象激励系数(P),即V=O×P; 当期各激励对象的激励系数(P)的确定方式如下: 1、根据《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则确定各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评分(N); 2、以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分为分子,该激励对象所属类别中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评分加总数为分母(M),计算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分在其所属类别个人绩效考评分加总数中的占比(K),即K=N/M; 3、以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分在其所属类别个人绩效考评分加总数中的占比(K)乘以所属类别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当期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Q)即得出各激励对象该期的激励系数(P),即P=K×Q。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的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第一期计划:2009-2010年,公司均需满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同时2009年及201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须分别较2008年增长20%和40%。 第二期计划:2010-2011年,公司均需满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同时2010年及201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须分别较2008年增长40%和60%。 上述限制性股票锁定期的考核要求除公司业绩要求外,激励对象在各期计划的锁定期内个人绩效考核均须合格。 若某期计划未达到上述关于锁定期公司业绩考核的要求,则该期计划所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锁;若某位激励对象锁定期内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其在该期计划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锁。 [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 在满足本计划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锁定期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锁定期届满后即进入该期计划的解锁期。进入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本计划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解锁条件的前提下将分三批解锁,第一批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占该期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将于该期计划进入解锁期后立即解锁流通;第二批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占该期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将于该期计划进入解锁期的十二个月后解锁流通;第三批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占该期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将于该期计划进入解锁期的二十四个月后解锁流通。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第一期计划:第一批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为相关指标达到锁定期的考核要求且锁定期已满,该期计划进入解锁期;第二批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为2011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且2011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须较2008年增长60%;第三批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为2012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且2012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须较2008年增长80%。 第二期计划:第一批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为相关指标达到锁定期的考核要求且锁定期已满,该期计划进入解锁期;第二批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为2012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且2012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须较2008年增长80%;第三批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为2013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且2013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须较2008年增长100%。 除上述解锁条件中所规定的公司业绩要求外,激励对象在各期计划的解锁期内个人绩效考核均须合格。 若其中有一年未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批应解锁之股票终止解锁,不影响其他批次股票的解锁。若该年公司业绩未满足解锁条件则该期计划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该批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锁;若该年某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则该激励对象获授的该批次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锁。

两成创业板IPO被否 调控利润和PE腐败是主因

“调控企业利润”和“PE腐败”成为审核创业板项目的最新要点。

在2010年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班上,监管层人士分别就主板和创业板发行审核的非财务问题及财务问题做了详细表述,在一贯强调的七大要点——企业独立性、持续盈利能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主体资格、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和财务会计问题——之外,新加入了企业“调控利润”和“PE”式腐败两大类问题。

“不允许保荐代表人在所推荐项目中持股,也就是以前提的PE腐败。”一位与会人士表示,在本次培训中,主板和创业板相关监管人员对“突击入股”做了更详细的解释,并要求保荐代表人不能以托管文件作核查边界,要追查到登记人和实际持有人是否一致。 另一方面,在企业的财务问题上,为了达到上市标准而调控企业利润的现象也将严厉打击。 两类新问题

4月27日,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下称“创业板发审委”)最新一次会议共审核2家企业的首发申请,两家企业(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刚剥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获通过。

证监会网站公开数据显示,1月1日至4月28日,已公布的创业板发审委召开的22次发审会共审核项目47个,其中未通过项目8个,通过率为82.98%,高于2009年全年79.73%的通过率。

“创业板审核一直在加速。”深圳某券商一位保荐代表人告诉本报记者,“在加速的同时,企业的新问题开始浮现,PE腐败更是被频频强调。”

所谓的PE腐败是指一些号称但并非真正PE的投资人士通过各种关系拿到上市前股权的投资机会。

这些人可能知道证监会开始要审核项目,或知晓上市的时间表,然后通过各种关系以及各种运作拿到这些上市公司的投资额度,然后把额度加价卖给别人,或者自己持有。

业内人士分析,从国外PE市场来看,由于法律规范严格,且新股发行与上市均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许多股票上市发行定价在10-20倍市盈率之间,上市后不少跌破发行价或偏离发行价不远,因此,PE市场在法律与市场定位方面没有出现过分暴利或违规行为。但从中国目前来看,实行的新股发行制度,上市后仍会有100%-300%的上涨,形成风险利益泡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