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气体类罐装危险货物作业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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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气体类罐装危险货物作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管辖的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气体类罐装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程序、项目、内容和质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管辖内气体类罐装危险货物办理站的货运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号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GB/T7179铁路货运术语

TB/T2116.2铁路车站货运作业第2部分:整车货物作业 TB/T2116.4铁路车站货运作业第4部分:专用线作业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局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铁路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

3.1气体危险货物

在50℃时,蒸气压大于300kPa的物质;在20℃及101.3kPa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如液氨、液化石油气。

3.2危险货物自备罐车

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装运危险货物并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罐车。

3.3企业运输员

企业办理铁路运输业务的人员。 4、岗位人员资格要求

a从事气体类罐装危险货物运输的铁路车站货运人员,应持有《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定期参加危险货物技术业务培训,并由培训组织单位在证书的“资格性合格证”中签章。

b在车站办理危险货物托运的企业运输经办人员,应定期参加危险货物技术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c参加交接检查的专用线企业运输员、押运员应熟悉掌握所装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应急预案、车辆基本构造、装卸车作业要点及本标准,并经技术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d从事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5、作业场所要求

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装卸作业必须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专用线专用的气体类罐装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符合危险货物安全办理条件。

6、发送作业及质量标准 6.1受理

a货运员确认托运人名称与危险货物托运人名称表相统一,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见图1)、专用线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见图2)、专用线危险货物运输共用协议(见图3,危险货物运输需共用专用线时提供)、全程押运签认单齐备有效。企业运输经办人员、押运员身份证与运单记载相统一,企业运输经办人员、押运员具有培训合格证明(见图4、图5),且押运员培训合格证明中的单位名称与罐车产权单位相统一,押运

员人数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同时查验《押运人须知》中路局应急指挥中心值班电话和发站货运值班电话的填记情况。

图1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

图2专用线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