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简报(第6期)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企业内部控制简报(第6期)更新完毕开始阅读7fe7b50a195f312b3069a5d2

或者鉴证的2089家公司中,非标准意见85家,占比4.07%,相比于2013年,在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1812家公司中,非标准意见为59家,占比3.25%,非标准意见比例有所提高。

三、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存在的问题

1.部分上市公司对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重视程度不够。部分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提及已经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但未通过指定的公开渠道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有的上市公司在发布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后又发布了补充公告,而且进行了重要修订;个别上市公司还发布了不同版本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前后矛盾。例如,某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第二部分“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中披露“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而在第三部分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中披露“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又如,某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第二部分“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建立了部分内部控制,并没有有效执行,未达到公司

21

内部控制目标,发现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但在第三部分中却披露“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仍不够恰当。一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披露不完整,未区分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或者未区分定量和定性、重大和重要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或者定性认定标准不够详细,只是简单引用有关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的定义。有些上市公司之间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可比性不强,同行业、类似规模上市公司界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类似的缺陷在某些公司归属于重大缺陷,而在另外一些公司却被归属于重要缺陷,甚至一般缺陷。有些上市公司界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不够规范,如有些标准既是重大缺陷的定性标准,也是重要缺陷的定性标准,甚至财务报告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采用相同的认定标准。

3.内部控制缺陷内容的披露不够规范。绝大多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和重要缺陷的上市公司能够详细披露其数量及内容,但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上存在披露要素遗漏的情况,如仅披露内部控制重大和(或)重要缺陷的数量,但未披露具体内容;或仅披露存在内部控制重大和(或)重要缺陷,但未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也未披露缺陷数量和具体内容等。

22

4.少数上市公司的重大缺陷没有得到有效整改。在对2013年度和2014年度连续被出具了非标意见类型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分析中,我们发现,个别上市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度连续因同一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被出具了非标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存在的问题

1.审计费用披露不规范,审计收费偏低。在纳入实施范围的1424家上市公司中,15.66%的上市公司未单独披露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在未纳入实施范围的1138家上市公司中,98.25%的上市公司未单独披露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另外,某些上市公司的审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过低,只有几万元,说明仍然存在内控审计低价竞争的现象。部分内控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低价招揽客户,严重影响了内控审计和咨询服务质量。

2.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充分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执行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内控审计。在对主板上市公司执行内控审计业务时,约98%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2%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外的鉴证业务》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但具体到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约86%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外的鉴证业务》,约

23

10%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约2%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约1%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约0.3%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总体来看,主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标准较为统一,而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标准种类繁多,内部控制审计依据的准则不同会导致报告的结论的可比性较差,这可能与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未纳入实施范围有关。

3.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存在的问题

(1)在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采用的格式和名称不一。内控审计报告使用的名称包括“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部控制专项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评价意见”。各类不同的格式以及名称影响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规范性。

(2)尽管内部控制审计非标准意见较往年有所提高,但整体比例仍然偏低。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的2089家公司中,非标准意见仅85家,占比为4.07%。其中,纳入实施范围的上市公司中,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占5.41%,未纳入实施范围的上市公司中,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仅占1.2%。

(3)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与内部控制审计结论不一致。在纳入实施范围的上市公司中,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有效而被审计师出具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