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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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和全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现就开展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严格编制核定、严格预算管理、严格配备标准,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经费规模,加强和规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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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三是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立足实际,着眼大局,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处理问题,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四是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清理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基础上,注重治本和制度建设,着力构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工作范围。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本通知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二)工作内容。一是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违反中央和省、市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二是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超出中央或地方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三是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是指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四是摊派款项购车,是指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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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五是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六是公车私用,是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动员部署(截至5月中旬)。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及时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关于公务用车专项治理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组建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步骤,落实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及时报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纠正(5月至9月)。重点抓好3个环节:一是清查登记(截至5月底)。各单位对公务用车进行登记,填报《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将登记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执法执勤用车中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车辆单独填表登记,不进行公示,不填车牌号、车架号);登记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登记自查情况负责。将登记表于5月底前报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对全市省部级干部专车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自查,于5月15日前将《省部级干部专车配备使用情况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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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表》(见附件四)报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于5月25日前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五)、《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六)报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审查核实(截至6月底)。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对登记上报情况逐车进行核实甄别,对发现和认定的违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三是纠正处理(截至9月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研究,对违规问题做出处理决定。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于9月20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七)报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10月至11月)。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专项检查组,对所辖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登记自查情况、纠正处理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于11月10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重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八)报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章立制(截至12月底)。市机关事务局要根据中办国办两个《办法》和省上规定,及时制定《全市公务用车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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