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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
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建科字[2005]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5.02.17 【实施日期】2005.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
细则的通知 (桂建科字[2005]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设系统各局:
根据《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适应机构改革要求,努力营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环境,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广西建设科技发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细 1 / 5
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科学技术处,联系电话:0771-2807747。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节约资源和减少建筑能耗,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及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2 / 5
第三条 推广应用新成果,是指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及其产业化。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是指建设部发布的《技术公告》中被列为落后技术的技术、产品、材料和工艺在建设领域中的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
第四条 实施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依据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进行。主要采取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目录》(以下简称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自治区示范工程》)、《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推荐证书》(以下简称《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等四种形式向社会推介。
建设部发布的《技术公告》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
《自治区示范工程》从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地)重点工程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工程中选取。
《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的办理委托广西建设科技协会负责具体事宜,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条 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建设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利于科技兴桂。
推广应用新成果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对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新成果,可以采取行政和经济等措施,予以推广。 3 / 5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建设部《技术公告》等有关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
(二)制定全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编制发布《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
(四)组织编制《自治区示范工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实施建设科技新成果推广应用、研讨及信息发布,和展示、展览等。
第八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制定本市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
(三)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新成果和示范项目的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备案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指导和协助自治区示范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并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列入 4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