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更新完毕开始阅读80ff6541453610661fd9f448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9-4-13 22:24:46)

分类:立法动态 标签:广东省建设厅 竣工验收备案 |

(2003年3月23日广东省建设厅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经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应先提交监理单位核查,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本细则附表要求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二)、 《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附表三)、《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附表四)、《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附表五)。

(三)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人代表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提交给建设单位。

(五)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取得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六)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计划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提交质监机构检查,质监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可按原计划如期进行验收。

第九条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文件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一)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五)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验收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附表七);

(九)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结论。

第十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五)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等)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表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