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商品品质、数量以及包装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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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品质条款的一般内容 (二)品质机动幅度的约定

1、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是指工业制成品在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差,这种误差的存在是绝对的,它的大小反映着品质的高低,是由科学技术发展程度所决定的。在品质公差范围内买方无权拒收货物,也不得要求调整价格,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工业制成品。

例:出口手表,允许每48小时误差1秒,出口棉布,每匹可有0.1米的误差。 2、约定交货品质的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可有一定幅度范围内的差异,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

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规定范围。对某项货物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例:锦缎,幅阔35/36英寸,即布的幅阔在35英寸到36英寸的范围内均合格。

(2)规定极限。对有些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限。常用的表示方法有:最大、最高、最多、最小、最低、最小、最少。

(3)规定上下差异。例:灰鸭毛,含绒量18%,上下1%。 3、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类似条款

为了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卖方要求在品质条款中加订“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ND BEING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之类的条文。

4、品质增减价条款

在品质机动幅度内,一般不另行计算增减价,即按照合同价计收价款。但有些货物,如果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按交货的品质情况加价或减价,这就是品质增减价条款。 [注意]

当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 为体现按质论价,对农副产品可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 [例] 中国芝麻

水分最高8% 每增减1% 合同价格减增1% 杂质最高2% 每增减1% 合同价格减增1%

含油量最低52% 每增减1% 合同价格减增1% 五、规定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 (一)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应视商品特性而定。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等,则适于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 [注意]

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不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

[案例] 我某公司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问:我方是否该赔?为什么? (二)要从实际从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 (三)要合理地规定影响品质的各项重要指标。 (四)应注意进口国的法令规定

(五)要注意各质量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 (六)力求品质条款明确、具体。

第四节 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一、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见《公约》第52条)

商品的数量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单位表示的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面积、体积、容积等。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案例]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200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230万公吨,对多装的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

[分析指导]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本案例中,我方对外商多交30万公吨,可以拒收也可以全部收下,还可以只收下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我方收取多交小麦的全部或一部分,要按每公吨100美元付款。

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无权拒收全部小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卖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例中,外商只比合同规定少交20万公吨,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我方只有权要求外商在交货期内补交,没有权拒收全部小麦,如在补交期间,外商给我方带来不合理的开支,我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选择题]

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50吨小麦,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了2吨,买方可做出如下( )的决定。

A、收取52吨货物 B、收取多交货物中的1吨 C、 拒收52吨货物 D、拒收多交的2吨货物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一)计量单位(Measuring Unit) 1、计量单位的确定方法 (1)按重量(WEIGHT)计量

常用的计量单位有公吨(METRIC TON)、长吨(LONG TON)、短吨(SHORT TON)、公斤(KILOGRAM)、克(GRAM),盎司(OUNCE)等,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如大米、花生、煤、铁矿)以及部分工业制成品。 (2)按数量(NUMBER)计量

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件(PIECE)、双(PAIR)、套(SET)、打(DOZEN)、卷(ROLL)、令(REAM)、罗(GROSS)以及袋(BAG)和包(BALE)等等。 (3)按长度(LENGTH)计算

通常采用米(METER)、英尺(FOOT)、码(YARD)来计量。 (4)按面积(AREA)计算

常见的有平方米(SQUARE METER)、平方英尺(SQUARE FOOT)、平方码(SQUARE YARD)等等。

(5)按体积(VOLUME)计算

有立方米(CUBIC METER)、立方英尺(CUBIC FOOT)、立方码(CUBIC YARD)等等。

(6)按容积(CAPACITY)计算

有蒲式耳(BUSHEL)、公升(LITER)、加仑(GALLON)等等。 2、国际贸易中的度量衡制度(Measuring System)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英制(THE BRITISH SYSTEM)、美制(THE U.S.SYSTEM)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简称SI).

就表示重量的吨而言, 实行公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公吨,每公吨为1000公斤; 实行英制国家一般采用长吨, 每长吨为1016公斤; 实行美制的国家一般采用短吨, 每短吨为907公斤. [注意]

?通常采用的有四种度量衡制度: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单位制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1、毛重(Gross Weight)

凡商品本身重量加包装的重量称为毛重。 2、净重(Net Weight)

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毛重--皮重),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1)按实际皮重(ACTUAL TARE 或REAL TARE)计算。即指包装的实际重量,它是指对包装逐件衡量后所得的总和。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是指从全部商品中抽取几件,秤其包装的重量,除以抽取的件数,得出平均数,再以平均每件的皮重乘以总件数,算出全部包装重量。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是指按市场已公认的规格化的包装计算皮重,即用标准单件皮重乘以总件数即可。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WEIGHT)计算。是指按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皮重作为计算的基础。 [注意]

?对于价值较低的农产品和因包装关系不便分别计算皮、净重的商品,可采取“以毛作净”

(Gross for Net)的做法。

?计算皮重(Tare Weight)的方法:实际皮重、平均皮重、习惯皮重和约定皮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