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编辑记者职称评定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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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或入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或入选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双百人才培养工程。

2、获中国新闻奖二等以上奖1项,或三等以上奖2项;或获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二等以上奖1项,或三等以上奖2项;或获省级好新闻、一等奖2项。

3、在新闻采编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并经省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鉴定认可。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译著)1部。 2、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新闻或相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新闻专业论文不少于2篇。

3、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新闻或相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新闻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国家级不少于1篇)。 第十六条 记者、编辑条件

申报记者、编辑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七、八、九、十、十一条外,还要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新闻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新闻采编实践经验,能够较好地采编各种体裁的新闻稿件。

2、参与过5次以上重大题材、重大活动、重大典型的报道或5个以上重要专栏、专版、专题节目的策划,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 3、每年采写的稿件不少于120篇,或编发的稿件不少于200篇,或采写、编发的稿件合计不少于150篇,其中,被本单位评为好稿的不少于5篇(在新闻性期刊工作的,任期内采写、编发的稿件合计不少于200篇)。 (二)业绩条件

获省级好新闻二等以上奖1项,或三等以上奖2项。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新闻或相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新闻专业论文1篇。

第十七条 记者、编辑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记者、编辑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 九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外,还要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级以上青年拔尖人才称号;或获省级好新闻一 等奖1项,或二等以上奖2项,或三等以上奖3项。 2、在新闻采编工作中有创新成果,产生一定社会影响; 并经市级以上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鉴定认可。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新闻或相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

的新闻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在县级新闻单位工作的不少于2篇)。 第十八条 助理记者、助理编辑条件

申报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 七、八、九、十、十一条外,还要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系统学习过新闻基础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基本掌握 采访、编辑等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写作水平,并取得一定的 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级以上正式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有一定见解 的新闻专业论文或采编札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二十条 先取得新闻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新闻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二条 取得非新闻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转岗到新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评

审高一级新闻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三条 破格申报新闻系列主任记者、主任编辑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须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省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面试合格,报省新闻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严重导向错误;或出现虚假、失实、低俗报道以及其它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五条 在县级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10年以上的,正常申报主任记者、主任编辑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在业绩或论文著作条件方面适当放宽,原则上减少省级好新闻奖一项或省级相关学术刊物新闻专业论文1篇。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所称“主持\、“组织策划\,是指第一召集人。

(三)所称“二等以上奖\或“三等以上奖”,含“二等奖”或“三等奖\。

(四)所称“省级以上”或“市级以上\,含“省级\或“市级”。 (五)所称“市\,是指“省辖市”。

(六)所称“公开发行\,是指新闻或相关学术刊物有国内统一刊

号(CN);新闻或相关学术著作(译著)有标准书号(ISBN)。 (七)所称“国家级”和“省级\新闻或相关学术刊物,由省新闻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

(八)所称“论文”,不合副刊、增刊作品;“著作”,不含作品集。“论文\作者须为本人独著或第一作者。

(九)作品获奖,以奖励证书为据;多人共同获奖,作者 取前两名,责任编辑取第一名;单位获奖,不作为个人奖项; 同一作品多次获奖,取其中最高奖项。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省人事厅负责解释。此前公布的新闻专业评审标准条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新闻 专业技术 资格 评审 条件 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2006年10月13日印发 (共印3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