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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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9]22号

关于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工

作的通知

(此件业经发展改革委穆虹会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按照我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的要求,截至2008年底,已有130余个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基本建成。为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规范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经商发展改革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二、我部直接组织实施的规划内能力建设项目由我部组织验收,地方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竣工验收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其中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验收方案应报我部审批。各级竣工验收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定以及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在各单项验收完成的基础上,全面检查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技术路线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在项目完成国家复核与

批复的建设内容、试运行正常、所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单项验收已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允许投入正式经营,并视同不按期完成建设规划,对地方主管部门提出通报批评。

四、在危险废物焚烧和医疗废物焚烧工程验收中,应将二噁英监测作为竣工验收的重点内容。在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验收中,应将填埋场的施工质量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五、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详见附件)执行。我部和发展改革委将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竣工验收部门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作为我部或各地方环保部门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七、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的资金筹措和管理、施工建设、技术方案、设备采购以及建成后的设施运行等全过程负责。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投资严重超批复概算、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追缴违规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于存在工程、技术质量问题和试运行后污染治理效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属重大技术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危废规划管理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 一、为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供《规划》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参考。

二、本办法所指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成各单项工程的交工验收,经试运行,完成环境保护验收(“三同时”单项验收)、安全卫生、消防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后,投入正式使用前,对工程建设质量、国家和行业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设计执行情况、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的活动。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投入正式运行的重要前提条件。竣工验收工作,应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三、环境保护部直接组织实施的规划内能力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组织验收,地方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竣工验收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其中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验收方

案应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四、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有:国家和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建设项目的批准、备案文件,包括环评和可研的批复、技术复核报告、资金下达计划、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批复、开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施工质量保证和施工质量控制文件;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各项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文本等。从国外引进新技术的建设项目,还应依据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五、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法人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监理等单位进行各单项工程的交工验收。

六、各单位工程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后,法人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建有焚烧设施的,试运行申请应包括试焚烧计划等内容。

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自接到试运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申请批复,批准其试运行期限、试运行期间收集范围和处置种类。申请批复应同时报送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法人单位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废物的收集处置工作。

现场重点检查主体工程设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按复核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规定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联动试车结果是否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有效、是否与相应环保主管部门联网,是否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和安全贮存能力,以及应急管理制度、应急设施是否健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