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海上保险案例分析更新完毕开始阅读817cd4dd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74bd3cf

原告向被告就其光租的“潍洋”船进行投保,保险金额为80万美元。1997年7月22日,该船载黄沙在韩国济州港卸货傍靠码头时,主机操作系统突然发生故障,倒车失灵,碰撞码头。韩国港方扣船,要求赔付。原告依保险单向被告索赔,被告拒赔,理由是原告明知道济州港为不安全港属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据悉,济州港可以靠泊20万吨的货船,没有引水员,有两艘拖船,但在维修。“潍洋”船靠泊时,港方安排军用拖船协助傍靠。“潍洋”船在济州港碰撞码头的直接原因是减压阀失灵,且此减压阀故障在船舶日常维护保养中是不易发现的。原告只有沿海运输经营许可证,无远洋运输经营许可证。此案中,被告辩称原告无保险利益和违反告知义务。 问题:

1、原告对船舶有无保险利益?原告是否违反告知义务? 2、被告是否应该进行赔偿? 案情分析:

1、被保险人作为光祖租船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

2、济州港可靠泊20万吨级的货船,虽无引水,但有军方拖船协助,为安全港,没有增加危险,无需通知保险人;致损直接原因是减压阀失灵,且是日常维护中不易发现的,被保险人未故意隐瞒,因此属于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事故。

3、保险人未证明被保险人不告知无远洋运营证是出于故意,且未证明此种未告知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因此,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启通6”船提单转让与代位求偿权案 案情介绍:

1996年7月25日,湖南省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YIT公司签订售货合同,进出口公司

向GYIT公司出售60吨电解金属粉,价格条件为CIF,付款条件为D/P。8月8日,进出口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投保一切险。货物装上船后,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司的一个集装箱。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运往目的港,GYIT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GYIT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货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和利息。被告抗辩。 问题:

1、原告是否有代位求偿权?

2、被告是否应该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损失和利息? 案情分析:

1、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做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单的合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GYIT。风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GYIT。因此,只有GYIT才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2、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人的索赔权,因此,保险公司也就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

3、保险公司无权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

“JOHNYC”船实际赔付与代位求偿权争议案 船名:“JOHNYC” 原告:某保险公司

被告:“JOHNYC”船船东 案情介绍:

1995年5月4日,广西桂林桂广滑石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滑石公司)在湛江港由“JOHNYC”船装运245吨滑石块运往阿姆斯特丹。同日,滑石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6月10日,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水湿。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由于被告的过失,致使货物受损,原告因此就该货物的损失赔付了滑石公司,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原告为证明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向法院提供了“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复印件和3份“特种转账方传票”复印件。3份“特种转账方传票”显示付出了129391美元,但没有反映被支付的对象,而且金额与其原来的主张不同。 问题:

1、保险公司是否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2、船东是否应该向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案情分析:

1、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为要件。

2、保险人行驶代位求偿权,负有证明其已支付保险赔偿的举证责任。即要出示已实际赔付的证明原件。

3、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均是复印件,“特种转账借方传票”没有反映支付对象,且金额与其原来主张不同,因此这些不能作为证明其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和已取得权益转让的证据。 4、保险人没有合法证明其取得代位求偿权。 5、船东无须向保险人支付赔款。

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进口商签订一份布匹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轮启航后不久突然遇到暴风雨,部分货物因雨淋而受潮,为避过暴风雨和把受潮布匹很好的隔离,货轮驶进某港进行卸货重装。在此过程中,部分货物丢失,船方还支付了卸货工人的费用。 问题:

1、部分货物因雨淋而受潮的损失由谁负责? 2、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丢失由谁负责? 3、卸货工人的费用由谁负担? 案情分析:

1、首先要明确雨淋是海水还是淡水。如果是海水造成的,则由水渍险负责;如果是淡水造成的,且没有加保淡水雨淋的一般附加险,则保险人不负责。同时,还要考虑承运人是否存在管货过失的问题。

2、货物丢失可能是被偷窃,或是目的港收货人提货不着。因此,只有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了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人才负责,否则不负责赔偿。

3、货轮驶进某港卸货重装,并支付卸货工人的费用,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内的“避难港损失和费用”。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因此,上述费用可在水渍险下获得赔偿。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问题:

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有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