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第一专题第二框题现代国家的管理形式素材新人教版选修3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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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专题第二框《现代国家的管理形式》

文本素材

1、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简称二元君主制,是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者妥协的产物。与“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共同组成了“君主立宪制”。 其主要特征是:世袭君主为国家元首,拥有实权,由君主任命内阁成员,政府对君主负责,议会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和1889~1945年的日本是二元君主制的典型国家。20世纪80年代,约旦、沙特阿拉伯、尼泊尔、摩洛哥等少数国家仍保留这种制度,可简称为“摩尼沙约旦”。

表面上存在君主与议会两个权力中心,君主的权力在形式上受到议会与宪法的限制,但实际上君主仍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是英国。到20世纪初,欧洲所有剩余的君主(假如教皇不被看作君主的话)都是立宪的君主。立宪的君主虽然依然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被宪法(多多少少)明确地规定。这样君主的权利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权利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而没有实际的权利,但今天也依然有一些立宪的、拥有很大权利(比如组织或解散政府、指挥军队)的君主。

目前世界上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一般认为有:

欧洲:英国、挪威、瑞典、丹麦、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安道尔、摩纳哥、列支敦士登

亚洲:日本、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 非洲:毛里求斯

美洲:加拿大、巴哈马、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伯利兹、圣克里斯多福与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格林纳达、牙买加

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图瓦卢、所罗门群岛 2、委员会制

亦称为合议制,是政府制度其中之一。在委员会制的运作下,行政组织的决策权及管理权,并不是由单一的领袖所拥有,而是平均由一定数目委员所组成的委员会共同行使。委员会的决策,通常会按协商达致一致的原则来进行。现代世界各国中,瑞士是委员会制的典型代表。

委员会政体下的委员会是以集体领导的形式来行使其最高行政权,各委员不但职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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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并且进行集体议事,决议是以投票结果来作出的,而且实行集体负责。

以实行合议制的委员会为国家最高执行机关的政体形式。 在委员会制下,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议行合一的关系。这种制度源于古希腊的十将军会和古罗马的\三头政治\。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如法国1793年的公安委员会也实行这种制度。

1848年瑞士制定联邦宪法,确立委员会制为共和国的政府形式,并延续至今,成为唯一长期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瑞士联邦委员会是瑞士最高行政机构,由联邦议会两院(国民院和联邦院)联席会议选出7名委员组成,从中再选出正、副主席各1人。主席任期 1年,期满由副主席升任,同时另选出新的副主席,主席、副主席均不得在次年连选连任。主席和各委员之间地位平等,对内负责主持会议,对外代表委员会行使国家元首的各种礼仪性的职责,职权极其有限,无任何特权。委员任期4年,分别担任各部行政首长,主管部的行政事务,但一切政务均须集体议决,以委员会名义执行。

委员会是受议会委托的执行机关,对议会通过的一切法律必须执行,不得退回复议,更无权解散议会。委员会的决议和建议如遭议会否决,委员会无须辞职,议会也无权通过不信任投票推翻委员会(见瑞士政治制度)。

优点

委员会制的优点是能集思广益﹐对问题能有较周全的考虑。同时,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可在委员会内反映出来。更加重要的是,权力在委员会内受到制约而至平衡,能够防止个人专政等现象出现。

(1):实行集体领导,可以集思广益,减少失误,避免权力过于集中。

(2):委员会是独立决策机构,决策后的实行有其他机构完成,实现决策和执行的分离。 (3):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各方面的代表组成,因此,委员会作出的决策必然会广泛的反应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

(4):决策也需要专业化,委员会的成员大多是这个领域的专业人员,更容易做到决策的专业化。

(5):委员会可协调各部门的活动,部门划分最易形成所谓的\隧道视野\,各部门管理者可通过委员会开阔视野,了解其他部门的情况,是之把本部门的活动与其它部门的活动结合起来。

(6):下级参与管理,使下级管理者和组织成员有可能参与决策制定过程,这样可以作为一种激励因素,从而调动下级人员的积极性。

(7):加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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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利于管理者的成长。 缺点

但另一方面,委员会制缺乏一位号召的领袖,因此容易引致行政领导的权责不清晰,甚至可能会出现委员之间互相推卸责任,使得委员会在决策上及行动上变得缓慢,导致行政效率失当。

(1):为了求得全体委员的一致结论,容易形成妥协和折中的结果。

(2):委员会是集体负责,这样也就没有一个人在实际上对集体的行动负责,大家都负责往往在实际上形成大家都不负责。

(3:)在委员会中,往往是少数有影响力的人占支配地位,委员会的决议往往不能反映集体的决断。

(4):耗费时间和成本高。

委员会制适用于因多方利益代表的存在,需要实行集体决策的组织。 委员会制集内阁制和总统制(首长负责制)的特点于一体,其最主要特点在于: (1)、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全国最高的行政权力是由一个委员会来履行。委员会由一定数目的委员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委员轮流担任,而且仅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长官,并无特殊的职权。

(2)、委员会从本质上说是代议制民主政体,它具有人民直接民主的特点,委员会作为最高行政权力机关,各委员权力均等,而且都不能兼任议会的议员。除非委员自己辞职,否则任何机关均无权对其罢免或将其免职。

(3)、联邦委员会是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要服从议会的政策,不得解散议会,而议会也不得解散联邦委员会。

(4)、委员会委员的出任,由政党推荐,但本人不一定是政党领袖,并且一旦当选,就不以该党身份参与领导工作,只对委员会负责。 3、总统制

总统制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与议会内阁制相对称,指由选民分别选举行政和立法机关,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时担任政府首脑的制度。

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总统的职权。与议会内阁制相比较,总统制的特点是以总统为行政首脑,行政机关从属于总统而非议会。在总统制下,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总统只向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有些国家虽然也设总统,但总统只是国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脑,内阁由议会产生,只对议会负责。这种情况属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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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制或者双首长制

特征

总揽行政权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不需副署。除了个别重要任命需要通过议会外,政府官员由总统任命,向总统负责。

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其议员不能兼任行政职务;而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

国会中的多数党不一定是执政党。

总统无权解散议会,国会议员不能对总统投不信任票,但是总统违宪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话,议会可以对总统提出弹劾案,并交由最高法院审理。

区别 组织方式

政府的组织方式不同。在议会共和制下,政府(内阁)一般由议会中(两院制议会中,一般指众议院)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政府成员由当选的总统任命并领导。

议会职权

议会的职权不同。议会制下的议会不仅具有立法、监督政府和决定财政预算等权力,还具有组织政府的权力;总统制共和制下的议会仅具有一般议会所拥有的立法、监督政府和决定财政预算等权力,而没有组织政府的权力。

关系简介

政府与议会的关系不同。在议会共和制下,政府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对政府的政策不满而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辞职,或者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总统领导下的政府只对选民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其议员不得兼任行政官员,而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议会制下的政府成员却同时也是议员)。总统行使权力时对议会不负政策上的责任,议会不能因政策问题对总统和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以迫使其辞职,但在总统有违宪行为时,可以对总统提出弹劾。总统应向议会报告工作,且无权解散议会,但是对议会通过的法律可以行使否决权

地位作用

国家元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议会共和制下,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而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掌握行政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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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党的产生方式不同。议会共和制下的执政党一般是指在议会大选中获胜的那个政党或政党联盟;而总统制共和制下的执政党则是指在总统大选中获胜的那个政党或政党联盟。

产生方式

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不同。在议会共和制下,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大部分国家由议会选举产生,只有少数国家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而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总统一般由全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

实行国家

现今世界上采取总统制的国家有美国、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墨西哥、危地马拉、博茨瓦纳、巴西、智利、阿根廷等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和大多数中亚和非洲国家。这些国家总统制的主要特征,特别是总统是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这一点都是一致的。但在其他方面,如贯彻权力分立原则的程度,总统与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具体关系以及总统产生的方法等,则互有区别,甚至在某些方面或在某种程度上与议会共和制相接近。

典型国家

美国是最早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它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并互相制衡的制度。 美国是实行总统制的典型,其特点是: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的实际权力非常广泛。总统直接组织和领导政府。政府不对国会负责,只对总统个人负责。总统有权接受部长的辞职或解除其职务。内阁由总统指定的官员(通常为各部部长)组成,只是总统的集体顾问。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完全分立,权力相互制衡。议员和政府官员不得相互兼任,国会无倒阁权,政府也无解散国会的权力。但国会行使立法权受总统的制约,如美国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可行使否决权,但国会再以2/3多数通过,不经总统批准即可成为法律。总统的权力也受国会的制约,如总统对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要得到参议院的认可,总统和政府高级官员如违宪犯法,国会可提出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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