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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监管文献综述

国内对内幕交易监管的研究相对来说也是比较晚的,大概是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的。内幕交易出现和引起国内学者关注时国际范围内已进入研究的第二阶段,即内幕交易监管规制及其有效性的研究。发达国家已具有成熟的证券市场运行经验,其中就包括内幕交易需要被监管的共识。本部分主要对2010年之后发表的国内文献进行梳理。

一 以美日为代表的外国内幕交易监管研究

杜宁和陈秋云在2010年第2期的《现代日本经济》发表的《日本证券监管机构的历史演变和特点》,他们在文中介绍了日本证券监管机构在长期的发展中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通过3个阶段的演变,日本建立了现代化的统一证券监管模式,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更为清晰,不但保持了较强的行政性质,而且还设计了完善的协商机制,并保留了相当程度的分业监管特征。日本证券监管机构虽然在多次改革中借鉴了美英等国的经验并对原来的机构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造,但始终保持了自己内在的传统和特点,可以说是一种因地制宜的方针,这对我国如何根据国情进行证券监管机构的改革具有很好的启示意义。

王瑞博士在2010年4月的博士论文《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研究》,提出了在金融全球化,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发生背景下,为两国证券监管合作提供了契机。他认为证券监管合作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他从六个方面来介绍中美证券监管合作:1合作的目的.2合作的领域3合作的形式4合作的内容5合作面临的挑战6合作面临的挑战。并切他提倡在国际货币体系以及国际金融监管这一宏观层面上,我国可通过参与国际规范的制定可以从根本上对抗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强权,以有效维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保障资本市场的稳定进而有效维护我国国家金融安全。

陈杰,徐伟在2010年6月的《金融教学与研究》中发表了《美国内幕交易监管的发展路径与演进逻辑》,文中指出信息平等理论与信托义务理论形成了内幕交易监管理论的两极,而美国内幕交易的监管实践则是要在两极之间寻求一个可调和的、易操作的监管原则。并说明了我国目前处于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时期,因此对于保险公司的外部监管结构,我们既不应再完全实行过去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也不应完全照搬国外综合集中监管的模式,而应结合过渡时期的具体情况建立过渡时期的监管模式。他认为我国的分业监管的模式有其合理性,但是应该有所创新,对于这种新的经营模式人民银行应该在保监会、 证监会、银监会之间组建一个协调机制,让三者能够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的发生。

张凯和陈伟在2011年第2期的《日本研究》中发表了《中日内幕交易经济犯罪比较与思考》,文中从中日法律关于内幕信息的比较,内幕交易主体的比较,内幕交易行为的比较 和内幕交易经济犯罪的处罚的比较,并且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他认为日本对于内幕交易知情人员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宽泛性,对于这一点,我们有必要借鉴日本的内幕交易规定。另外 ,他认为在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方式的选择上,我们也可以进行适当学习日本经

验。

赵义在2011年4月的硕士毕业论文《中美内幕交易监管制度对比研究》中,提出了通过比较中美内幕交易相关法律制度的异同,吸取美国打击内幕交易经验教训,借鉴其成功经验,来完善我国有关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 并提出了几点建议:(一)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各部门之间配合调查义务 ,对拒绝配合工作和提供证据者可给予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二)建立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三)加强证监会执法队伍素质建设,建立一只打击内幕交易的专业化队伍。(四 )建立内幕交易案件审理媒体曝光制度 。

刘峰在2012年3月期的《社会科学研究》发表的文章《从信托义务理论到盗用信息理论:美国内幕交易监管经验与启示》中,通过介绍信息平等理论,信托义务理论,盗用信息理论和信息传递责任理论来说明,各种监管理论和实践都围绕着 “内幕交易的构成条件”这一核心问题展开; 而该问题的厘清,则是在过宽和过窄两个监管尺度极端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因此透过美国监管内幕交易的制度、理论及相关判例说明可以启示我们:打击内幕交易不能停留在制度立法层面,需要良好的监管执法。

原凯2012年3月在《浙江工商大学学报》上发表了《美国券商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述评》,文中从反欺诈的角度进行研究,介绍了著名的联邦10b-5反欺诈规则; 指出了从程序法角度而言,阻止券商从事内幕交易的关键在于中国墙的设置,这是一种设立于券商内部的信息隔离机制,也构成了券商豁免于反欺诈指控的抗辩。他认为借鉴美国券商内幕交易的做法与思路无疑会对我国证券市场体系的完善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伍巧芳博士在2012年9月的毕业论文《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其借鉴 ——以次贷危机为背景 》,她依据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变迁的路径,重点研究本次改革的形成背景、立法路径、核心内容、监管效能及其对美国和世界其他国家产生的影响。并在此研究基础上,着重探索美国此次金融监管改革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建设的启示:建立全面审慎金融监管体制,保持分业监管模式,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完善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四个方面。

刘艳华在2013年第7期《经济纵横》上发表了《美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的做法及启示》。介绍了美国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的做法:1建立完备的内幕交易监管组织,对内幕交易行为实行全面监管。2 建立动态的数据存储系统,保持对内幕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实时监控.3完善的激励机制及监管运作机制,提高了监管运作效率4内幕交易监管法律法规健全,确保了证券市场的公正和公平.并且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体系的建议:

明确各监管组织的职能,建立完备的证券市场数据库系统,完善证券管理机构的权限,明确内幕人员范围,建立证券市场激励及责任机制。

马美妍在2013年7月的《法治与社会》中发表了《中日证券内幕交易比较分析——以法文化比较为视角》,她在文章中通过对中日两国内幕交易的发展情况,引出文化对两国内幕交易发展的影响。进而由日本现在的信息披露制度——防治内幕交易的重要制度,引出日本的法文化。并由此法文化的精神,进一步对我国内幕交易立法体系的进路进行反思。她认为中国资本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行为并没有因法律的逐步完善而减少,相反却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成为市场监管中的一大难题,内幕交易立法规制体系的内在缺陷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她认为在内幕交易监管全球化的背景下,当代世界各国规制内幕交易的立法体系可以归纳为

两种进路,即信义进路和市场进路。信义进路的代表是以信义义务理论为基础将内幕交易行为与反欺诈相联系的美国证券判例法,日本也是采用这种理论立法。我国对于反内幕交易制度的理论进路没有言明,但从其具体规范内容中可以发现其存在着明显的信义进路的特征。但是如果这样的立法模式扎根于中国的内幕交易立法体系,将很难制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何青和房睿在2013年第7期的《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中发表的《内幕交易监管:国际经验与中国启示》,他从内幕人认定、内幕信息认定、内幕交易行为认定、防范措施以及法律制裁与救济等五个不同的维度对美国、日本、欧盟和我国的内幕交易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总结我国法律在内幕交易规制方面的不足,并相应地提出了以下改进的建议:首先,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对内幕交易的认定规则,其次,在防范措施方面,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内幕交易相关信息的披露机制,提高信息披露的深度与准确性,并加强对企业执行关于内幕交易的内部控制的外部监督。最后,扩大对内幕交易的市场监督,改善我国目前基本完全依靠证监会干预的制裁和救济体系,加大内幕交易被监测并查处的可能性也是完善我国 内幕交易规制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金京梅在2013年11月的《法制与经济》中发表了《中美证券内幕交易执法主体及交易行为比较浅析》。文章对美国与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执法主体及交易行为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指出了我国内幕交易法律的缺陷未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界定、没有抗辩事由、内幕交易主观方面规定模糊。

二 内幕交易监管法律,法规以及监管体系

彭婕2009 年 12 月的硕士论文《股票及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指出在构建跨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时,应当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对比成熟资本市场在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上的立法,形成我国在跨市场监管前提下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界定。同时,提出我国应通过比较借鉴美国、英国、新加坡和台湾等四个金融监管制度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在监管体制、监管方式和监管途径上的制度规定,从完善立法、构建监管主体合作框架以及确立具体的监管制度等层面构建我国跨市场监管的法律框架。

李洁华2010 年 4 月的硕士论文《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及其监管的法律问题 》,提出了通过与立法、监管、维权等相联系,结合国外对内幕交易规制的比较,对内幕交易的主体、信息、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基本界定及法律归责缺位进行分析,揭示融资融券时代中国内幕交易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来一些有价值的证券内幕交易监管建议。

窦静王宏军在2010年7月的《法治与经济》发表的《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指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盛行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法律对内幕交易进行取证困难,对于内幕交易人员处罚力度轻。她提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采取“举证倒置”来解决举证困难的问题。那么内幕交易行为也就得到了很好的遏制。其次,她提出应加大对从事内幕交易人员的处罚力度,例如美国对于内部人员交易获得利润全部没收,并处于三倍罚款,还有面临十年监禁的风险。将对欲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有极大的震慑作用。

傅穹博导和曹理博士在《环球法律评论》 2011 年第 5 期中的《内幕交易规制的立法体系进路:域外比较与中国选择》文章,指出我国目前不宜引入信义进路,而市场进路或许更适合我国法制传统和资本市场实际。在市场进路指引下,任何不当使用内幕信息的行为皆

应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废除现行法中关于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的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完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既能推助内幕交易规制立法的功能实现,又可彰显证券法的核心宗旨和基本原则,或为契合本土实际并体现世界最新立法趋势的内幕交易立法改革方案。

王小丽2012年4月的博士论文《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指出股指期货市场风险与股票市场风险的密切关联性,大量投资者进行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的跨市场交易。这些跨市场交易行为可能会引发跨市场联合操纵、跨市场内幕交易的风险,除此之外,她还指出在我国还极有可能出现跨市场过度投机的风险。因此她提出要建立健全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指出政府必须重视对市场投资者的外部监管,强化立法、政府与自律监管的协同一致。在借鉴美国、英国证券期货市场三级监管制度经验基础上,政府应在我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建立由证监会、交易所以及行业协会三级监管部门组成的跨市场信息监管部门,并建立不同监管级别之间与不同监管级别内部之间的跨巿场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

于明玉博士 在2012 年10月出版的《中国证券期货》杂志发表了《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提出要构建一个有活力不失衡具备独立性的董事会,需要通过董事会席位的合理配置,而不能仅仅依赖于独立董事的加入及其比例大小来实现。而要提升我国董事会独立性性,需解决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减少非执行董事及内部董事席位数。第二,在法律层面上提高独董比例底限。第三,在一股独大占据绝对控股权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应由控股股东关联之外的人员担任,使大股东及小股东的利益在董事会决议中均能够得到体现。

谢杰博士的研究方向是证券犯罪。 2012年11月他在《证券市场导报》发表《内幕交易最新司法解释实践应用疑难问题研究》。他指出在内幕交易案件中,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具有基本一致与高度一致的实质可区分性,因此作为肯定性辩护的预设交易计划具有非常复杂的规范结构,只有设置完备的程序规范与实体条件等配套制度才能在实践中得以有效执行。司法解释理应将涉案内幕信息对资本市场的实际影响要素纳入情节严重的评价范围。

文容 在2013年4月的《法治与社会》上发表了《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完善研究 》,指出了我国刑法中对内幕交易犯罪的处罚只有自由刑和罚金,没有设置相关的资格刑。建议参照其他经济类犯罪,增加市场准入限制方面的资格刑,以增强刑法的威慑力。他并从概念、预防机制、法律惩罚制度的建立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张峻华在2014年6月的硕士论文《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中指出,应该增加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力度。一方面,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以侵权法所确定的全部损害赔偿原则为主,人道公平原则为辅,并以被告违法所得为限;另一方面,确定损害赔偿颔的计算方式,我国司法实践中,建议将内幕信息公告日之后的某儿个连续内幕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作为基准。其次加重对内幕交易的刑事惩罚,提高罚款额度,将倍数罚金制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制;改情节犯为行为犯;延长刑罚时间设置无期徒刑;增加其他非刑罚方式。并且增加举证责任倒置。在内幕交易案件中,被告的资金实力以及操作技巧其他人无法可比,内幕交易行为隐蔽,技术含量高,即便是专门机构调查也有可能无功而返,需要专业的高素质监管人员和精密监控设施系统。最后建立举报人奖励制度。将罚款总额中的一定比例作为奖励。通过奖励可以使举报人更加关注案件的进展,对司法机构有着一定的监督作用,同时也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