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监管文献综述(杨万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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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晓芬 2014 年6月的博士论文《 我国内幕交易法律监管体系构建的研究——兼论法律监管体系下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提出在我国构建内幕交易法律监管体系的想法。依据新政治经济学的利益集团博弈模型,阐述以中小投资者保护为核心的原因所在,并据此形成内幕交易的外部监管模式。通过理论模型和实证研究,针对我国内幕交易监管提出具体对策。

闻志强博士,他的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他在2015年1月 取得了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他的文章《我国内幕交易罪刑法规制的困境与应对分析——基于立法与司法双重进路的展开》 提出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犯罪的刑法规制: 坚持法定入罪标准与司法实践追诉标准的协调、统一; 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 夯实司法实践的规范依据;进一步完善刑罚制度,引入资格刑, 增强惩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立体、 顺畅衔接, 最大限度发挥"行刑合力"; 大力引进先进科技, 建立健全交易监管数据库,强化侦查、 取证、 固证能力; 加强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 深化司法资源投入产出比的法经济学分析和效益评估, 树立惩防并重、 预防为主、 事前事中事后立体联动的动态管控、 标本兼治、 治本为根的犯罪应对新理念。

三 内幕交易的行为以及内幕交易的实证研究

黄素心在2008年5月的博士论文《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实时监控、行为甄别与最优监管》,她的研究运用理论模型、实证检验和案例分析等方法,从内幕交易的主体行为特征出发,对内幕交易的最优监管强度、实时监控技术和行为甄别方案进行系统研究,力图实现对内幕交易的尽早预警和最优处理,为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的规则制定以及监管部门运用金融计量方法实施反内幕交易的监管实践提供参考依据和现实建议。

刘斌2009年10月的硕士毕业论文《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若干问题研究一以内幕交易认定为重点》,他在文中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认定进行研究。并且对各国内幕交易的认定进行了比较,主要对美国、欧盟、英国、法国、

德国、日本及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内幕信息的认定、内幕人的认定和内幕交易行为 的认定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比较和研究,总结分析各国或地区在内幕交易认定方

面的经验做法。指出我国内幕交易规制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且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可行的完善措施。

简志豪在2010年4月的《商场现代化》发表了《内幕交易的经济学分析——基于大宗交易的事件研究》,他在文中通过实证检验,得出在2008年出现大宗交易会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程度上的影响。可以理解为大宗交易的频繁发生是2008年证券市场单边下跌的因素之一。他从大宗交易这一事件出发,得出结论。表示只要是有事件会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市场上的知情交易者就会利用此进行套取收益或者规避负收益的操作。

刘英在2011年第3期的《中国金融》发表论文《内幕交易及其遏制方法》。她统计了证监会查处内幕交易的数量,认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和全流通时代到来,过去的“大非和小非”也将进入二级市场,市场规模扩大、资产重组加剧、更多的利益与股价联系在一起,种种因素导致内幕信息越来越多地被利用,内幕交易大有泛滥之势,并呈现出新动向。并提出了内幕交易监管的建议:首先,涉及资产注入、整体合力。有必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内幕交易构成、内幕交易主体范围、内幕交易消息知悉等作出更为细致、更具操作性的解释。

其次,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应充分发挥自律监管优势,加强内幕交易监管。三是进一步强化券商客户管理责任,增强券商发现和报告责任。四是重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黄小亮在2011年第6期的《时代金融啊》发表了《我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分析》 他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公告为数据来源,将内幕交易的主导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统计表明无论是机构投资者主导的还是个人投资者主导的内幕交易次数都呈上升趋势。他从伦理、制度和监管三个层面分析内幕交易行为,最后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黄素心和王春雷参加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11年7月在《广东金融学院学报》发表了成果文章《内幕交易实时监控系统的构建———基于 GARJI 模型的实证研究》,在文章中从信息抵达和动态跳跃特征的角度研究内幕交易的“事中监管”,构建了基于 GARJI 模型的实时监控系统。他从兼顾漏报和错报率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两档基于异常信息抵达概率和股价涨跌幅的内幕交易预警标准,保证了预警的功效。实时监控系统的建立将会成为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重要武器并减少内幕交易对市场的负面影响,研究结果有助于监管当局运用金融计量方法实施反内幕交易监管。

徐康平和王振友在2011年11月的《法制天地》上发表了《内幕交易规制问题研究》,他在文章中通过比较美,日,英,德,香港,台湾和大陆的监管部门,对内幕人员的界定 ,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和内幕交易处罚效力的比较,得出我国内幕交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对内幕人员的界定不够全面和明确。2对内幕交易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缺乏操作性, 且处罚力度不够。3证监机构难以适应反内幕交易的需要,且缺乏对执法者的监管。

沈冰在2012 年2月的博士毕业论文《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的形成机理与识别机制研究》,他的研究利用了信息空间理论和数理模型,对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的形成机理进行了理论分析。然后,采用知情交易概率和买卖不平衡比率两种度量方法,对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的程度进行了度量,并对内幕交易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从多个角度揭示了影响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的主要因素,并利用相关数据,实证分析了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的市场反应,进一步利用基于粒子群优化的支持向量机模型,对中国股票市场的内幕交易进行识别。最后,在提出内幕交易防控原则的基础上,对内幕交易的监管进行了博弈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内幕交易的防控建议及措施。

李国秋和吕斌在2012年第2期的《金融教学与研究》中发表了《1994年以来证监会内幕交易执法演变的实证研究》,他通过对证监会公告的各项统计比较分析,认为虽然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执法在时间上迟于其他职能,在2009前的执法力度也较弱,但是在2009年后得到了加强。特别是2011年以来,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有了极大的提高。不仅及时获得内幕交易的案件线索,而且能够及时进行回应,或是立案调查,或是非正式调查,并给出相应的处理结论,或是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给予行政执法公告,或是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或进入司法程序。

张之琳在2013 年 1 月发表的硕士论文《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实证研究》,她的文章以截止 2012 年6 月由中国证监会公告查处的 31 起内幕交易案件为研究对象,研究我国内幕交易案件的统计特征、股价行为、交易量特征和微观结构特征。 他的文章首先从三大

方面分析了我国内幕交易案件的统计特征,总结了我国内幕交易案件的最新发展趋势,包括内幕交易持续时间较短,通过亲属或他人账户的间接交易频发,兼并重组类信息诱发交易较多等。 然后分析了内幕交易中的股价行为,发现当内幕交易持续时间较长时,市场会对内幕信息有所发现,从而助推股价的变化提前于重大信息公告日体现。相比兼并重组、增资、项目投资信息类股票,基于年报信息的内幕交易对股价影响较小,内幕交易期间超额收益并不明显。分析内幕交易期间的交易量特征,发现累积平均异常交易量在内幕交易期并没有明显增大。 其次,从微观结构角度,分析了内幕交易期间的买单数量,发现其显著上升且波动性增大,说明买方市场活跃,存在信息泄露。基于事件研究方法,运用衡量信息不对称的知情交易概率(PIN)模型检验我国内幕交易案件,发现内幕交易期的 PIN 值未在统计上显著上升,PIN 模型对于内幕交易的甄别效果不佳,原因为部分案件内幕交易时间过短,PIN 模 型无法识别。 本文最后运用移动 PIN 方法对内幕交易进行检验,与传统 PIN 模型只选取控制期和内幕交易期两个时间段所不同的是,此方法采用移动的时间段连续测度内幕交易期内 PIN 值变化,更敏锐地捕捉了短期交易对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影响。结果发现内幕交易期移动 PIN 值呈现明显峰值,公告日后移动 PIN 有所下调,说明内幕交易期内信息不对称程度显著上升,知情交易明显增多。另外还发现,内幕交易量越大的案件通常信息不对称程度 也越高。

刘尚林和黄佩佩在2013年2月的《财会月刊》发表了《企业并购中的内幕交易问题实证研究》,他采用事件研究法,以2011年发布并购信息的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实证分析并购信息披露日前后股票价格的变化情况,来检验我国发生并购事件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日前是否存在并购信息泄露的问题,他的研究结果表明并购公司存在并购信息在公告日前已经泄露的问题。对此,他提出了改善这种状况的政策建议。

沈冰,郭粤,傅李洋在2013年4月的《财经问题研究》上发表了《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他们的论文利用沪深两市 2009 年进行重组、高送转、业绩预增和预亏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对影响我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信息透明度较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法律制度环境不佳是影响内幕交易行为的主要因素。此外,还证实了在缺乏卖空机制的中国股票市场中,内幕人员利用利好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概率大于利空信息。

邵佳航在2013年5月的硕士论文《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实证研究》,她的论文以我国股票市场作为研究对象,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入手,对于信息不对称以及由其引发的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实证研究,运用事件研究法以及 GARCH 模型分别衡量内幕交易行为引起的股票市场的收益率、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特征的变化,并引入累计异常收益率比和累计异常成交量比两个指标,以此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识别,对检验结果给出解释,并对内幕交易的防范提出政策建议。

曹理2013年6月的博士论文《证券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比较研究》,他的文章以当今世界主要资本市场法域和我国的证券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法律体系为研究对象,通过综合运用规范比较和功能比较等方法,剖析其规范结构并考察其实施效果,探寻差异产生的本质根源,总结我国禁止内幕交易立法目的选择的偏差及对构成要件法律体系产生的不利影响,最终从提高内幕交易规制实效的立场出发,明确厘定核心制度利益,重构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法律体系。

熊磊在2013年8月的《会计之友》发表了《基于演化博弈的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分析》,他通过构建监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演化博弈模型发现,当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交易的收益大于不进行内幕交易的收益、监管机构监管成本过高或对进行内幕交易公司处罚力度不够时,内幕交易行为必然发生。要遏制和消除内幕交易行为,不仅要加大对发生内幕交易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还需从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管等多方面下手。他指出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体系,首先要加大对内幕交易者的处罚力度,其次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增强国家各级监管机构的自律性、确保工作独立性是强化监管工作的必由之路。

部亚炬在2015年5月的硕士论文《我国股市场内幕交易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他在论文中指出2013年以来,监管层利用先进的大数据系统对市场异动进行监控,调查及立案相关违法案件,通过技术手段的优化挖掘出了传统方式无法察觉的内幕交易行为。他选取了04年06月至13年8月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个行政处罚案例,主要包括资产重组类、兼并收购、重大事项类、高转送类和业绩信息类,运用的模型对这些重大信息公布前的内幕交易程度进行了测度,并归纳了统计特征。运用相关性检验考察了所有变量的相关关系,采用多元回归的方法,定量地分析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数、基金及高管持股、法律因素对PIN值的影响。同时将公司规模、盈利性指标这两个控制变量加入回归方程,并替换了有关变量进行稳定性检验,使回归结果更接近现实。实证结论表明,以上影响因子均显著地对值构成影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回归方程的定量关系。最后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机构投资者行为 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与执法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四 内幕交易监管有效性

辜波和李文君在2011年第3期的《财会通讯》发表了《我国内幕交易监管有效性的实证研究———基于控制权发生转移的上市公司的证据》,他们的文章以控制权发生转移这一类重大事件作为研究内幕交易的基础,利用上市公司2003年至2009年的样本验证了我国内幕交易监管法律的颁布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内幕交易反而更加严重。他们对控制权转移这类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所引起股价的反应和公告效应的情况进行分析检验,可得出如下更进一步的结论:我国股市可能存在比较严重的利用内幕消息操纵股价的现象,获得内幕信息的操纵者集中资金优势在信息披露前买入股票,在信息公告后抛售股票或继续拉抬股价。

姜华东 ,乔晓楠在2011年第9期的《上海金融》发表了《法律完备度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有效性分析》 他们从执法者的行动策略和内幕交易监管制度这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内幕交易法律的完备度,并寻找我国内幕交易监管有效性相对较弱的原因。通过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执法策略和制度安排的比较,发现内幕交易法律的不完备性将直接影响到内幕交易监管的有效性。并得出了结论一个国家的内幕交易法律越完备,其内幕交易监管的有效性也就越强。

黄佩佩2013年4月的硕士毕业论文《我国股票市场内暮交易监管有效性的实证研究—基于发生开购的上可公司的证据》,她的论文采用事件研宄法,以年至年发布了并购公告的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考察事件窗口期内的累积超常收益率和相对交易量等指标来分析我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的现状,并且通过对比分析年月日新《证券法》实施前后两个阶段的相关指标,从纵向角度来考察我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监管的有效性。她的研究结果表明:无论是新《证券法》实施之前还是实施之后,我国股票市场上一直存在着内幕交易;新《证券法》的颁布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内幕交易,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

王东伟在2013年的第11期的《会计之友》发表了《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的有效性分

析——基于《刑法修正案(七)》的施行》,他的论文对《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后进行并购活动的48 个上市公司进行实证检验,得出内幕交易依然存在,但是呈现频率降低同时内幕交易利润不断上升趋势的结论。

柴华在2014年3月硕士毕业论文《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监管制度研究》,她的文章剖析了国外发达国家在内幕交易监管方面的先进模式与制度,再立足中国国情加以合理借鉴;并且较详细地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监管的现状与不足;针对内幕交易法律监管的现状和不足提出相应的建议,来完善我国的内幕交易法律监管制度。

经煜甚2014年4月的硕士毕业论文《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有效性及市场反应研究》,他的论文以 A 股市场发生重大事项并且未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事件中的超额收益进行分析。研究发现,相比于因内幕交易被证监会处罚的企业,未被处罚的企业在首次公告日前的超额收益波动率明显偏低。研究发现在 2012年《司法解释》出台后,内幕交易的监管有效性大幅提升,对重大内幕交易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在论文的第二部分,他研究了内幕交易的市场反应。通过对 1996年至 2013 年期间内被证监会处罚及被法院判决的内幕交易公司的事后期市场表现进行分析。研究发现,进行了内幕交易的上市公司相对于未进行内幕交易的上市公司,事后的股票超额收益并未明显偏低。内幕交易并未给上市公司带来很严重的市场和经济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