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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试行)》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是“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2007年1月16日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第三章对学术不端行为下了明确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并列出了七种表现形式:(1)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2)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的身份。(3)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4)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故障。(5)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6)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做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

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7)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

2007年2月26日中国科学院发布的《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将科学不端行为概括为六个方面:(1)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包括: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2)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如将做出创造性的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他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如将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为自己的发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产生为其新发现、新发明的印象,或引用时故意篡改内容、断章取义。(3)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包括: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或其他方式获得上述信息;未经授权就将上述信息发表或者透露给第三者;窃取他人的研究计划和学术思想据为己有。(4)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包括: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除非各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5)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损坏、强占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他与科研有关的物品。(6)

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包括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浪费科研资源;在个人履历表、资助申请表、职位申请表,以及公开声明中故意包含不准确或会引起误解的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如对实验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或仪器设备等原因造成的研究结果的错误,以及与科研活动无关的失误等,不能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二 科技工作者应遵守的学术规范

(一) 基本准则

1. 遵纪守法,弘扬科学精神

科技工作者应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是科技知识和现代文明的传播者,科技工作者的言行在社会上具有较大的影响。科技工作者应当模范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应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正确对待各种自然现象,不得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伪科学。 2. 严谨治学,反对浮躁作风

科技工作者应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不得虚报教学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等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

确认同事、合作者和其他人员对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研究人员有责任保证所搜集和发表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科技工作者不应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3. 公开、公正,开展公平竞争

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应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效益最大化。开展公平竞争,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的认同和评价。在评议评价他人贡献时,必须坚持客观标准,避免主观随意。不得以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包括毁坏竞争对手的研究设备或实验结果,故意延误考察和评审时间,利用职权将未公开的科研成果和信息转告他人等。

4. 相互尊重,发扬学术民主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引证承认和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优先权,反对不属实的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尊重他人对自己科研假说的证实和辩驳,对他人的质疑采取开诚布公和不偏不倚的态度;要求合作者之间承担彼此尊重的义务,尊重合作者的能力、贡献和价值取向。

在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