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与政府投资审计的区别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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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

(二)政府投资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二)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情况; (六)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收费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情况;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支出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八)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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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税费的缴纳情况;

(十)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十一)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审计。在效益审计时,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等指标,评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

四、对建设项目审核的阶段不同

财政投资评审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之中,周边省市也都相继建立了“六先六后”(“先评审,后编制”、“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变更签证审批”、“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评审工作机制,而我县也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四先四后”(“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变更签证审批”、“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评审机制(见临政【2011】9号和临财【2011】22号)。根据法规要求,财政投资评审将侧重点放在“先评审”,就是为了节约财政资金,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

而政府投资审计大多是事后审计,是对项目建设的完成情况作出结论。同时,政府审计还要对已发生的问题作出行政处罚。《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也明确了可以全过程审计监督,即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可以从前期准备阶段起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见《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

五、对建设项目审核结果的效力不同

1、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第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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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拨付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结算等事项的依据。且豫财办【2011】6号文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如下: (一)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当预留10%-30%竣工结算尾款,待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批复后进行拨付;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作为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

2、政府投资审计可以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并具有行政处罚权。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中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

3、综上所述,对于审计局提供的文件《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依据异同》中“同时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之前,财政部门不应擅自进行决算,拨付工程价款不能超过合同的70%,财政部门凭审计报告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凭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结算”,此段查无此据。 (临颍县审计局提供的材料有抄袭湖北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黄均田于2010年12月2日发布的《浅析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依据异同》的嫌疑)

六、审核结果追求的目标不同

根据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财政和审计部门要重点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投资审计都是为了保障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的使用。双方都为行政职能,其审核工作费用是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与建设单位无利益关系,都应能保证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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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1、对于审核工作费

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

第三条: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及委托代理业务年度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向预算司申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预算,经预算司核实并经部领导同意后列入专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2、对于委托审核费

根据《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时,要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

第二条: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专项委托工作的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财政部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受托单位不得向被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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