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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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出资人不明确并且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

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范围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 (二)重大危险源危及的区域; (三)矿区塌陷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危及的区域; (五)输油和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内; (六)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输油和燃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与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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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离。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条 下列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

(二)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大型公共垃圾堆场的管理单位及其他危险、危害因素较多的单位;

(三)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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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活动。

第三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

前款规定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的设计应当经安全论证,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能保障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整治措施予以排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专项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处理结果定期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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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工伤事故预防。

第三十六条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积极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组织治理无单位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 (七)组织查处未经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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