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公司安全防范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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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2.1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1 一般规定

1.1 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安全防范工程。包括考古所(队)、文物商店等存放文物的单位与建筑的安全防范工程。

1.2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特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对相关业务活动的文物流、人员流、车流和信息流进行分析,分清内外不同流向与相互之间的界面,以利全面防护。

2 优先选择纵深防护体系,区分纵深层次、防护重点,划分不同等级的防护区域。由于外界环境条件或资金限制不能采用整体纵深防护措施时,应采取局部纵深防护措施。 3 保证现场环境条件下系统不间断运行的可靠性。

4 文物博物馆与其他单位为联体建筑群时,其安全防范系统必须独立组建。

5 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博物馆使用时,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文物保护要求,不应造成文物建筑的损伤,不得对原文物建筑结构进行任何改动。 6 安全防范系统应采取自敷专线,并建立专用的通信系统。

7 为适应陈列设计、功能布局调整的需要,线缆走线和布防点位置的设置宜留有一定的调整性与冗余度。

2 安全防护工程设计 1.3 周界的防护符合下列规定:

1 周界包括建筑物(群)外周界、室外周界和室内周界。 2 陈列室、库房、文物修复室等应设立室外或室内周界防护系统。 1.4 监视区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1.5 出入口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进行防护和控制的出入口包括周界围栏、围墙的出入口;展厅、库房的出入口;进入防护区的地下通道和天窗、风管等。

2 仅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3 出入口控制装置宜有防胁迫进入的报警功能。 4 宜有防尾随措施。

1.6 当有文物卸运交接区时,其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卸运交接区应为禁区。

2 文物卸运交接区应安装摄像机和周界防护装置。 1.7 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库房应设为禁区。

2 总库门宜安装防盗、防火、防烟、防水的特殊安全门。 3 库房内必须配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

4 库房内通道和重要部位应安装摄像机,保证24小时内可以随时实施监视。 5 出入口必须安装与安全管理系统联动或集成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并能区别正常情况与被劫持情况。

6 文物库房的墙体、天花板、地板等与公众活动区相邻时宜配置振动探测装置。 1.8 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厅内应配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 2 珍贵文物展柜应安装报警装置;并设置实体防护。

3 应设置以视频图像复核为主、现场声音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视频图像应能清晰反映监视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话音以及走动、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

1.9 监控中心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组成以计算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系统。 2 应对重要防护部位进行24h报警实时录音、录像。

3 应为专用工作间,新建工程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4㎡ ,并应设置专用的卫生间、设备间和专用空调设备。

4 应设置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上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室外通道应安装摄像机。 5 应安装防盗窗。 6 防盗窗宜采用防弹材料。

7 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12.4条的规定。 8 系统管理主机宜具有双机热备份功能。 8

系统应有较强的容错能力,有在线帮助功能。

2.2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1 一般规定

2.1 本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银行营业场所(含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工程。 2.2 设计银行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系统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机构建筑平面图和银行业务分布图,提出相关的安全需求。设计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和建设单位的安全需求,提出实用、可靠、适度和先进的设计方案。

2.3 根据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级别。按照银行业务的风险程度应将营业场所不同区域划分为高度、中度、低度三级风险区。高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现金(本、外币)支付交易的区域,如存款业务区、运钞交接区、现金业务库区及枪弹库房区、保管箱库房区、监控中心(监控室)等;中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银行票据交易的区域,如结算业务区、贴现业务区、债券交易区、中间业务区等;低度风险区是指经营其他较小风险业务的区域,如客户活动区等。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建设单位可提高业务区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

2.4 工程设计应以满足银行安全需求为目标,运用系统工程的设计思想,统筹考虑系统各部分、各环节的功能和性能指标,采用实用技术和成熟产品,在保障工程整体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工程投资。 2 安全防护工程设计

2.5 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2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3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 4 各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 各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和声音/图像复核装置。 6 现金业务库房出入口宜安装生物特征识别装置。 7 监控中心应设置安全管理系统。 2.6 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当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2 应适当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3 应适当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客户的面部特征。

4 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5 应适当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其功能应满足4.3.5条5款第3~5项的规定。 2.7 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必要的入侵报警装置。

2 应安装必要的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需要记录的业务活动实施监视和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2.8 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2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3 营业场所宜安装室外周界防护子系统。周界出入口宜配置电动门、应急照明、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和出入口控制装置。

2.3 重要物资存储库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1 一般规定

3.1 设计重要物资储存库的安全防范工程时,建设单位应根据本规范提供相关的图纸资料,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防护需求。设计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和建设单位的需求,提出可靠、先进、经济和实用的设计方案。

3.2 重要物资储存库防护范围的划分。

1 防护区:重要物资储存库库区周界线以内的区域。

2 禁区:重要物资储存库库房(或部位、室、柜等)、监控中心。 3.3 现场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3.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无线通讯系统时,应对使用区域内的场强进行测试和记录。 2 应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岩石(或砂石、土壤)电阻率。

3.4 安全防范工程选用的设备器材应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当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5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时,前端设备应尽可能设置于爆炸危险区域外;当前端设备必须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应选用与爆炸危险介质相适应的防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