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管理规定(试行)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海南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管理规定(试行)更新完毕开始阅读82806b102e3f5727a4e96217

北方工业大学

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该奖学金项目在推进我校教育国际化、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中的作用,依据《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是指市教委向我校选派的赴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进行课程学习、课题研究以及参加国际竞赛、学术及文化交流的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境外学习费用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和职能分工

第三条 我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室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参与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的管理事务的综合协调,就该奖学金项目有关事务同市教委进行联络以及有关材料的报送、按照市教委精神以及本规定要求协调本奖学金项目的组织与实施等。

第五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部以及相关学院负责本奖学金项目申请人员的资格审定、共同参与奖学金项目申请评审工作和学生境外学习成果的认定等。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本奖学金项目的专项财务核销与管理;审计室负责对本奖学项目的专项资金预算和结算进行内部审计;纪委负责对本奖学金项目的实施、评估和验收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项目资助标准和评选程序

第七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额度:

A类奖学金20,000元人民币/人,一般向赴境外学习、交流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至一学年以内的在籍本科生提供。

B类奖学金10,000元人民币/人,一般向赴境外学习、交流两周以上至一学期以下的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

第八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国际旅费补助:北京到目的地学校之间的往返机票费用。

(二)境外生活费补助:在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

- 1 -

费用。

(三)境外项目费用补助:国际会议注册费或报名费、论文出版版面资助费、考察学习费用等。

(四)签证费:目的地国家驻华使馆收取的签证费用或出访地区有关部门收取的手续费。

(五)境外保险费:在国内购买境外保险等费用。 第九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学生范围:

(一)在申请及派出期间均为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或研究生(暂不包括委托培养和定向生);

(二)暂不包括正在境外学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及非高校公派留学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三)暂不包括前往境外实习的人员;

(四)获得中国政府其他类别公派出国留学生奖学金资助或其他政府或组织类似奖学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奖学金项目的资助;

(五)凡曾经获得本项目资助的学生不再享受申请资格。 第十条 参加奖学金项目学生选拔条件: (一)中国籍公民;

(二)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身体健康;

(四)学习成绩优秀,且须达到项目要求的语言水平;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第十一条 奖学金项目由学生本人以申请人身份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每年1月中旬前,申请人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本年度奖学金项目申请材料,奖学金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一)《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申请表(APPLICATION FORM FOR BEIJING GOVERNMENT SCHOLARSHIP FOR STUDYING ABROAD)》;

(二)截止到申请日期前的学习成绩单(原件); (三)境外学习计划,简要说明学习内容、预期成果等; (四)境外接收单位同意函;

以上材料按照规范格式和顺序装订成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三条 奖学金项目优先资助我校重点发展学科领域以及外语类、设计类、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赴境外学习和交流。原则上不选拔学生赴境外学校进

- 2 -

行思想政治等专业的学习。

第十四条 奖学金项目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学校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五条 项目选拔程序:

(一)学校设立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员提交的奖学金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奖学金项目拟资助人员名单。

(二)该拟资助名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市教委审批。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经市教委批准的拟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并将《奖学金通知书》发给被资助人。

第十六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下自行办理签证。未能获得签证者,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持有效签证的护照、《奖学金通知书》及《奖学金资助协议书》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奖学金领取手续,到学校财务处领取奖学金。

第十八条 受本项目资助赴境外学习、交流的学生必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获得奖学金资助的学生因个人身体健康问题、不适应当地学习生活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出具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学校对已经发生的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进行核销,未发生的金额须退还。

第二十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领取奖学金后无法出境的,视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或身体原因(需提交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北京市三级以上医院证明)而无法出境学习的,由学校财务处对已发生的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进行核销,追回未发生的金额。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出境学习的,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须向学校全额退还奖学金。

(二)由于非个人原因需要变更研修或学习计划的,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应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新的研修或学习计划开展活动并获得相应资助。未经学校书面批准而擅自改变研修或学习计划的,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须向学校全额退还奖学金。

(三)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在领取奖学金资助款后,派出前和派出期间有违犯中国和派往国家或地区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 3 -

学校对所颁发奖学金予以全部追回。

第五章 项目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公派赴境外学习项目的学生,在出境前都必须接受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组织,教务处、研究生部和学生工作办公室共同参与举办的有关外事礼仪、安全教育、国情教育、境外学习学籍管理等内容的出境前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派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境外接收学校的校规校纪,同时接受我校公派境外学习项目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生公派境外学习期间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为每名公派境外学习的学生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由各学院或部门统一组织赴境外短期学习、交流的学生团组需安排带队教师,具体负责在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按照校际交流协议以互换生身份公派赴境外姊妹学校学习期间,学生的班导师负责与其日常联系和学习指导。按照互换生协议,境外姊妹院校负责我校互换生的日常管理,并及时向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反馈我校学生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派境外学习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建立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应完成以下境外学习任务:

(一)由本奖学金项目资助通过互换生项目到境外学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学生,应在境外学校修满规定的学分,并获得我校认可。

(二)由本奖学金项目资助到境外学习两周以上至一学期以下的学生需按照要求完成规定短期交流学习任务,通过项目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有关学生完成公派境外学习任务回国后两周内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境外学习总结及境外学校出具的成绩单等完成境外学习任务的证明材料。需要认定学分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学分认定手续。

第二十八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由于个人原因没有完成境外学习任务的,应依照《奖学金资助协议书》有关条款向学校退还全部或部分奖学金。

第六章 项目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派境外学习项目结束,有关项目负责人两周内就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各个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的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就派出学生的质量、学习效果和按期回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书面项目审核验收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后,报送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4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用配套资金设立的学生公派境外奖学金项目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奖学金项目被资助人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