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试题及答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知识产权法试题及答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82a4b3e3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6ecdd31

知识产权法试题

一、填空题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著作权,___权,商标权,___权,___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2.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_________. 3.商标________是取得商标专用权,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

4.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_______的许可,又无________,擅自使用他人拥有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的行为.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___________.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______年. 6.出版者权包括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

7.商业秘密应具备秘密性,______,_______等构成条件.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是一种______权.

8.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原则采用的是__________和________相结合的原则. 9.领接权是知识产权中与著作权相领接的一种权利,它是随着作品的______,_______而产生的.

10.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向国务院_________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或以______的方式放弃其权利.

二、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2.服务商标 3.实用新型 4.作品 5.商业秘密

三、选择题

1.王某看到奥运商机申请注册“2008”商标,但连续3年既未转让也未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

A、令其限期改正B.强制许可作用 C.不给续展D.撤销其注册商标

2.商标法规定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 A、与“红新月”相同文字 B.同外国军旗近似的图形 C、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D.夸张的图形

3.我国已经参加了很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其中包括()。 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B.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 C.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D.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4.专利法规定不授子专利权的项目包括()。 A、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B.科学发现 C.动物新品种 D.食品制作方法

5.甲公司有一发明,其要申请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甲 公司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A.30MB.6个月 C、1年D.3年

6.产品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有()。 A、制造专利产品

B.销售专利产品

C、为科学研究而使用专利 D.进口专利产品

7.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有很多种,其中包括()。 A、文字作品 B、产品设计图 C.地图

D。通用数表和公式

8,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 A、个人学习使用

B、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学使用 C、新闻报道使用 D、公务使用

9.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A、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 B、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 C.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D.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10.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包括()。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四、简答题

1.简述商标注册入享有哪些权利。

2.简述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民事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以下简称《一》剧)的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剧。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78万元。 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以下简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剧,并不是盗播,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1995年2月,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一》剧的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剧的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一》剧电视作品中应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文字并应附有“本电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音乐作品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声明文字。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剧的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事宜。

1996年4月,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就该剧的播映权签订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企公司同意将《一》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的地面无线电视(非上星)播映权作价340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独家享有,有效期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