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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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给水排水构筑物和管道工程(除序13 二、实体工程质量 2.11.8水压试验。给水管道并网通水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水压试验,或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水量超过允许值的,每发现 GB50268-2008 第9.1.10条(强条) 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号2.1-2.4评价项目2.11.9 水质检验。给水管道已并网运行水质检验达不到标准的,外,给水排水构筑每发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物和管道工程还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评价) 2.11.10 闭水试验。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润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未进行严密性试验,或严密性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水量超过允许值的,每发现一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 GB50268-2008 第9.1.10条(强条) GB50268-2008 第9.1.11条(强条) 14 15 三、实体工程安全 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3.1.1 开挖支护形式。基坑支护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8分,项目最高记24分。 3.1基坑支护和降3.1.2 坑边堆载。深基坑工程坑边积土、料具等荷载不符合要求水工程(每个项目的,每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单次检查最高记3.1.3 水平横撑。城市轨道工程基坑开挖过程水平横撑未按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及时安装的,或横撑中间未按设计或专项施30分) 工方案要求设置中间支撑柱的,每缺少1根记8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24分。 支护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3.2建筑边坡(每3.2.1支护形式。单位)工程记8分,项目最高记24分。 个项目单次检查3.2.2坡顶堆载。高度超过8米的边坡存在超量堆载的,每发现最高记20分) 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JGJ120-2012第8.1.5条(强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GB50330-2002第3.4.10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JGJ162-2008第6.1.9条第2款(强条) 16 3.3.1 使用淘汰产品。模板支架采用木立柱、门式钢管支架或钢 木混撑的,每一个检验批记10分。 3.3.2 可调螺杆长度。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模板3.3模板及支撑体及支撑体系,立柱支托可调螺杆长度超过200mm的,每发现3 系(每个项目单次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检查最高记50分) 3.3.3 支撑体系构造措施。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模板及支撑体系,未按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水平拉杆、 扫地杆、剪刀撑或固结点等构造设施的,每少3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JGJ162-2008第6.2.4条第5款第6款(强条)、6.1.9条第3款(强条) 3.3.4 顶托使用。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模板及支撑体系,立柱未使用顶托的,每发现3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3.3.5 立柱接长。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模板及支撑体系,立柱采用搭接接长的,每发现3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3.3.6 立柱自由端高度。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模 JGJ162-2008第6.1.9条第2款(强条) JGJ162-2008第6.2.4条第3款(强条) JGJ162-2008第6.1.9条第3款(强条) JGJ166-2008第6.2.1条 JGJ130-2011第6.9.1条 板及支撑体系,自由端高度大于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5分; 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3.3.7 立柱间距和步距。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模板及支撑体系,模板支架钢管立柱间距或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及3.3模板及支撑体系(每个项目单次检查最高记50分) 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3.3.8 基础。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模板及支撑体系,支架基础明显沉降变形的,每一个检验批记5分。 3.3.9 桥梁支架预压。市政桥梁未进行支架预压的,且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每一个检验批记5分;单次检查最 高记15分。 3.3.10 桥梁模板验收。模板、支架和拱架未经检查验收合格进行浇筑混凝土或砌筑的,每一批次记5分。 3.3.11 桥梁拱圈浇筑。拱架上浇筑混凝土拱圈时,分段浇筑程序未对称于拱顶进行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次记5分。 3.3.12 挂篮。挂篮悬臂浇筑无专项施工方案,或挂篮结构主要设计参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挂篮组装后未按设计荷载做载重试验的,或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每一个检验批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JGJ162-2008第6.1.9条第3款(强条)、第6.2.4条第1款(强条) JGJ162-2008第6.1.2条第2、3款 16 三、实体工程安全 CJJ2-2008第13.1.1条 CJJ2-2008第5.2.12条(强条) CJJ2-2008第16..3.3条(强条) CJJ2-2008第13.2.1条、第13.2.2条 3.4外脚手架(每17 个项目单次评价最高记20分) 3.4.1使用淘汰产品。外脚手使用竹架等淘汰产品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10分。 3.4.2整体提升脚手架。整体提升脚手架产品无住建部组织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的,每单位(子单位)工程记8分。 3.4.3 整体提升脚手架安装、拆卸。整体提升脚手架安装、拆卸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的,记8分;安、拆过程中无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记8分。 3.4.4 验收。整体提升脚手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资料的,记8分。 3.4.5 立杆接长。立杆接长未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的(顶层顶步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JGJ130-2011第8.2.1条、第8.2.2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JGJ130-2011第6.3.5条(强条) 3.4外脚手架(每17 三、实体工程安全 个项目单次评价最高记20分) 外),每发现3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3.4.6 剪刀撑。未按规定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剪刀撑,每发现一道全部缺失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3.4.7 主节点处小横杆。主节点处小横杆缺失的,每发现3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3.4.8连墙件设置。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的,或设置的连墙件垂直间距大于建筑物层高或大于4m的,记5分。 3.4.9 拆除顺序。连墙件未随脚手架逐层拆除或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或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未增设连墙件加固的,记5分。 JGJ130-2011第6.6.3条(强条) JGJ130-2011第6.2.3条(强条) JGJ130-2011第6.4.4条(强条) JGJ130-2011第7.4.2条(强条) 18 3.5塔式起重机(每个项目单次3.5.1 使用报废产品。使用达到报废年限设备的,每台记10分。 3.5.2 产权备案证。无产权备案证的,每台记8分。 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八条 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 检查最高记30) 3.5.3 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每台每次记8分。 3.5.4 使用登记。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每台记8分。 3.5.5 安装作业。塔吊在拆装、附着、加节或顶升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或后期检查无法提供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的,每台每次记8分。 3.5.6维保记录。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每台每次记8分。 3.5.7验收。塔式起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台每次记8分。 3.5.8 检测。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台每 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五款 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 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九条 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 18 三、实体工程安全 3.5塔式起重机(每个项目单次检查最高记30) 次记8分。 3.5.9附墙装置。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每道记8分。 3.5.10安全装置。起重量限位装置、变幅限位装置、回转限位装置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发现两个装置失效的,记5分。 3.5.11高度限位装置。高度限位装置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次记5分。 3.5.12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次记5分。 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条 JGJ33-2012第4.1.11条(强条) JGJ33-2012第4.1.11条(强条) JGJ33-2012第4.1.11条(强条)